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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土地增值税如何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勇者无敌    时间: 2011-2-26 20:20
标题: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土地增值税如何扣除
问题:我公司有一个项目涉及旧城拆迁改造,公司拟采取“拆一返一”拆迁安置补偿方式,根据【2009】3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这种情况属于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行为,应视同销售。那么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时,还是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确认视同销售。(公司和拆迁户签定拆迁协议后,旧房应立即拆除,但返迁楼是挂在墙上效果图,2年后拆迁户才能住进返迁楼)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第七条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第三十一条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成本:
 
作者: 天下先    时间: 2011-3-31 14:49
我们公司也是这种情况
作者: 缪青    时间: 2011-4-2 10:48
我们公司也是这种情况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41261-1-1.html
作者: nenhui    时间: 2012-7-1 14:04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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