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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游业纳税政策的“文字变化”情况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1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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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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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11-25 13:13: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原《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其中两项如下:)

    (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第二款     

    条例第五条第(六)项中所称的其他情形,包括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税[2003]16号文件(十七)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不管怎么变化,意思没变,新条例更加完善了。原来用的是“旅游企业”现改为“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把个体户和个人包括进来了,以前用的是“收取的旅游费”,现在改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次又把“门票”限定为“旅游景点门票”。

    中国的文字比较复杂,文件起草者用词很关键。我刚参加工作时,到房产经营公司进行纳税检查(那时对这个部门还不征营业税),有个文件是这样说的:“房产管理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这个公司是收取居民房费的。我们说:按文件规定,这项收入要纳税营业税。当财务人员看了文件后,说:“我们不缴,**文件说的是‘房产管理所’,我们是‘房产经营公司’”

    哈哈!有趣吧,如果加个号再读:房产管理,所取得的收入。如果把这个号这样加:房产管理所,取得的收入。就是两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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