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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请问企业之间借贷必须收取利息吗?可不可以无偿使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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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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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8-2-21 12:30: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请问企业之间借贷必须收取利息吗?可不可以无偿使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56号
     
    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之间借贷应该收取利息,若未收取或收取的金额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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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2#
    发表于 2012-8-17 16:26:03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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