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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评估增值会计处理问题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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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2-13 11:53: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版主:
你好!我有个问题希望能得到帮助!
我公司以还债和安置职工的方式兼并一破产集体企业,该破产企业改制变更为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改制前资产6900万、负债8800万、权益-1900万,改制评估增值后资产11300万、负债8800万、权益2500万,评估增值部份主要是土地。评估增值部分母子公司的账务如何处理,涉及的税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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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08-2-16 22:00:32 |只看该作者
    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本的成本 是指这部分资产的增值或损失已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并已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否则,一律按资产的历史成本价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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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3#
    发表于 2008-2-16 22:02:42 |只看该作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土地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土地评估增值转资本公积和注册资本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台财发[200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精神,对企业土地进行评估,发生土地评估增值,并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而土地使用权未发生转移的活动,在税收上不能确认企业土地隐含的增值已经实现,因此,土地评估增值部分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土地评估增值部分通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的数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得扣除。上述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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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4#
    发表于 2013-1-29 14:24:12 |只看该作者
    跟着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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