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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房地产企业回迁房的税务处理》的疑问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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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10-13 16:38: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今天看到“风云无边”的一篇帖子,如下

房地产企业回迁房的税务处理

问题:

房地产企业开发建造过程中有给个人的回迁、也有给部队的回迁,回迁不足50平方米的,给50平方米;超过50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价格(大概,记不清了),请问:在这种情况下,缴纳什么税金?发票如何开具?发票如果全额按照平均售价开具,企业收不到这笔钱;不全额开具,不符合税法规定;发票中有50平方米是不收取价款的,另外的超面积是以500元/平方米销售的,低于平均售价。请问:如何处理?

流转税管理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回迁楼安置动迁居民的行为,按现行税法规定,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安置回迁行为按税法规定计税依据应按同期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市场价格缴纳营业税。
  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应当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为回迁户建造的房地产的销售收入,没有评估价格的,按以下顺序确定:按照销售同类房地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本企业当期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依据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其开发的同类商品房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回迁标准面积内的回迁房屋销售收入和成本,对超出回迁标准面积的部分,应按规定结转房屋销售收入和成本费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票证管理所:按实际发生额据实开具相应的发票。

对此有几个问题:
1. 所得税管理处的回答很不清楚,回迁标准面积内的部分到底交不交所得税?超出回迁标准部分,按“什么规定”结转收入和成本?
2. 票证管理所的回答也不清楚,按实际发生额是什么意思?什么是实际发生额?
请各位大侠帮忙解释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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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4-28 08:34
  • 签到天数: 10 天

    [LV.3]偶尔看看II

    2#
    发表于 2009-10-13 17:14:07 |只看该作者

    回复一楼

    拆迁还原房的处理:拆迁时要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旧房和还原房进行评估分别给一个价格(这样处理税务机关应认可)。账务处理:旧房折价进土地成本,新房折价(含扩大面积)全价缴纳营业税,进销售收入。这样计算“土增税”时可多加扣20%、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全部给予抵扣的(当然房价要全部进销售)。发票要全额开,但在办产权证时按发票价格减旧房折价后交契税(旧房折价部分免契税的)。
          妥否   请商榷!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09-10-16 10:50:10 |只看该作者

    感谢

    非常感谢两位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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