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3-11-28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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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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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中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即新准则下福利费不再计提,待实际发生时列支费用。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执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因此对执行新会计准则不再计提福利费的企业,其实际发生的福利性支出,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14%以内的部分,应该可以直接列入成本费用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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