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1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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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的深入人心,私营投资企业蓬勃发展,个人股权投资、转让回收等经济行为异常活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股权属个人财产,个人转让财产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何界定个人股权转让在复杂的经济活动中是否真正实现,则是个难题。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那么这个文件该怎么理解呢?
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主要内容有两点:一是对于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股权也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双方又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则属另一次的股权转让行为,对前一次转让行为已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予退回。二是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何掌握这个政策呢?根据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规定,股权转让实现的确认有以下几个标准,且必须同时存在:
一是原则上转让股权必须签订转让合同,注明转让股权的种类、数量、过户时间、转让款支付办法和时间、债权债务的处理、法律责任的归属等内容。有的民间小企业特别是农民入股的企业,由于多种原因造成个人股权转让基本上没有签订合同,而是口头协议或说说,只要资金过户了,转让便实现。对这种情况,确认的办法要么有人证明,要么在企业财务处理上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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