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10462|回复: 7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求助] 房地产企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率是多少??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5-18 17:05: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请问   1、房地产企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比列是多少???网上查的有5%0至2%,还有8%,15%的,到底是多少???多余的部分挪到明年扣除吗???
       2、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有那种费用是不能全额抵税的,我知道一个招待费,请问还有别的吗??
       3、网上查询到预售款不能作为广告费、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计费依据,那在此期间产生的这些费用怎么办?不能作为费用入账了??

[ 本帖最后由 蜕变 于 2009-5-18 17:10 编辑 ]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9-27 11:21
  • 签到天数: 53 天

    [LV.5]常住居民I

    2#
    发表于 2009-5-18 17:27:09 |只看该作者
    1、房地产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比率是15%;
    2、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比率为60%,最高限额为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3、房地产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营业收入应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4、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利润时,允许扣除预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具体请杳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得税处理办法:文件号-国税发(2009)第31号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2-5 10:09
  • 签到天数: 196 天

    [LV.7]常住居民III

    3#
    发表于 2009-5-19 00:31:14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 的帖子

    、房地产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营业收入应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4、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利润时,允许扣除预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这两点不太明确吧,要看当地的税务机关,预收的房款不算视同销售呀,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9-27 11:21
  • 签到天数: 53 天

    [LV.5]常住居民I

    4#
    发表于 2009-5-19 08:34:55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4-21
      
    字体: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二、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三、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
      四、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9-27 11:21
  • 签到天数: 53 天

    [LV.5]常住居民I

    5#
    发表于 2009-5-19 08:36:18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2-27
      
    字体: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新税法第六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税法)同时废止。为便于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现就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
      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五、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六、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
      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七、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6-2-13 20:56
  • 签到天数: 10 天

    [LV.3]偶尔看看II

    6#
    发表于 2009-9-9 21:30:25 |只看该作者
    现在都是15%,不分行业,你好好学学税法吧!基础也太差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7#
    发表于 2009-9-14 15:53:07 |只看该作者
    难,好难,太难,是在是把我难倒了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3-4-23 10:44
  • 签到天数: 25 天

    [LV.4]偶尔看看III

    8#
    发表于 2009-9-15 15:36:06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