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龚罗金 侯彬 日期:2009-07-28 本网讯 受当前经济形势的影响,不少个人和企业纷纷整合手里的资产,转让股权就是其中之一。近日,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查看政策解读>>>)(以下简称“285号文”),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对此,税务部门相关人士提醒纳税人,在办理股权转让时,要注意有关涉税程序和特殊政策的规定。
先履行纳税义务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据介绍,按照“285号文”的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此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也就是说,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