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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二处2011年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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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2-6-2 20:41: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二处2011年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
       

        所得税政策规定比较复杂,涉及的管理要素及环节较多,加之经济活动日新月异,所得税征管工作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为此,市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各单位日常征管中遇到的部分问题进行了解读,以便各单位正确理解有关政策规定,保证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所得税的管理质效。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二处
    2012年1月13日
    2011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解读
    1、外地建筑企业入青施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入青施工的外地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企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青地税发〔2009〕184号)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征管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外地建筑企业在青岛设立分支机构,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有关二级分支机构判定条件的,分支机构在青承揽工程施工,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缴税。
    (2)外地建筑企业未在青岛设立分支机构,由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入青施工,且项目部能够按规定提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由总机构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 按月(季)向施工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
    (3)外地建筑企业在青岛未设立分支机构,直接以总机构的名义施工,且不能按规定提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应当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4)以外地建筑企业总机构名义入青承揽工程施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销售未完工产品所取的收入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的规定处理,即先按适用的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为其职工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税函【2009】3号的有关规定,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法定责任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其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4、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资产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第五十条规定,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资产损失,如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的相关规定,且能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扣除。[a1]
    5、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等一次性非日常经营活动收入,如何进行处理?
    答:核定征收企业当年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拆迁补偿收入、捐赠收入等。在总局没有统一规定之前,应将上述纯收益性所得按照核定应税所得率换算成收入额,并与除纯收益性所得之外的其他收入一并按核定征收方式纳税。换算公式为: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换算的应税收入额=[非日常经营项目收入-非日常经营项目成本(如有)]/应税所得率。上述非日常经营项目产生亏损的,不得用于抵减日常经营项目所得。
    6、影视公司下设的剧组发生的餐费、保险费、住宿费、医药费等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影视公司下设的剧组发生的餐费、保险费、住宿费、医药费等可以根据其性质、用途等合理归集并税前扣除。
    7、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税前扣除?
    答:并非所有的广告费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收入无关的赞助支出严格区分。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可以参照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8、代理费和佣金在实务中如何进行区分?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征: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费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而收取的服务费用,具有这种关系而收取的费用属于代理费。
    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一般包括以下三种:
    (1)证券交易佣金,是指委托者委托买卖成交后,按实际成交金额数的一定比例向承办委托的证券商交纳的费用。
    (2)国际贸易中的佣金,分为两种,一是“暗佣”,外贸专业公司在代理国内企业进出口业务时,通常由双方签订协议规定代理佣金比率,而对外报价时,佣金率不明示在价格中,这种佣金称之为"暗佣";二是“明佣”,如果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表示佣金多少,称为"明佣"。
    (3)销售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
    9、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地下室、车库及地下停车场,是否做为可售面积?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是否可售由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当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理。
    10、企业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等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如能提供以下证明会议费、差旅费等真实发生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可以在税前扣除。
    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差旅费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时间、地点、任务、支付凭证等。
    11、会计师事务所提取的风险基金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提取的风险基金不能税前扣除。
    12、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企业若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未取得发票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决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因此企业应当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及时付款、及时取得发票,以准确确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据以正确计提折旧,税前扣除。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之后尚无法确定计税基础的,则其按照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根据暂按合同规定金额确定的计税基础提取的折旧应予以调减,不得在税前扣除,其折旧待其计税基础确定后再行依法处理。
    13、实际征管中发现分支机构的涉税问题如何进行处理?
    答:根据国税发【2008】28号等的规定,总分机构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因此,分支机构的涉税问题应当由总机构进行处理。但根据国税发【2009】114号第五条的规定,分支机构隐匿收入的,应当就地补缴税款入库。
    14、因本企业产品造成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损害,企业实际支付的赔偿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因本企业产品造成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损害而支付给其的赔偿金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15、核定征收企业转为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期间相关的资产折旧是否可以继续计提?
    答:企业核定征收期间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如果符合相关会计制度或准则的要求,转为查账征收后可以继续按规定计提并税前扣除;企业核定征收期间如果没有按照相关会计制度或准则的规定计提折旧,转为查账征收后补提核定征收期间的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有关资产不能通过原始合法凭证确认计税基础的部分(包括核定期间和查帐期间),提取的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
    16、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时,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于特定的原因,国税部门不允许进行抵扣,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应转出并入固定资产原值,按照计提折旧的方式进行处理。
    17、建筑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的工资如何扣除?
    答: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盖企业公章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农民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其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其他企业按照原规定执行。
    18、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如果上述设备、无形资产不仅用于研发,还同时用于生产经营,这部分折旧费、租赁费以及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可否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的有关规定,研发活动应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分开,研发费用应与正常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严格分开,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可以加计扣除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以及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必须是专门用于研发活动或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因此,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具有专门用途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以及模具、工艺装备如用于生产经营,因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19、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何确定?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20、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21、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22、企业应当于何时提供有效税前扣除凭证?
    答: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3、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如何确认和计算所得?
    答: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4、企业如何计算确认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答: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5、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如何计算扣除业务招待费?
    答: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26、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1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读
    1、目前,市场出现“秒杀”方式促销商品的行为。个人通过“秒杀”方式,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商品,对个人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对通过“秒杀”方式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商品的个人按照“偶然所得”税目征税,计税依据为同类商品价格与秒杀价格的差额,以出售商品的企业为扣缴义务人。
    所谓“秒杀”,就是卖家发布一些超低价格的商品,所有买家在同一时间进行抢购的一种销售方式,活动结果是部分参与者获得以较低价格购买商品的资格,类似取得了中奖收入。这种情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不征税”情形是有区别的。财税【2011】5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可见,50号文件针对的是所有购买商品(产品)和服务的买家都可获得礼品或优惠,“秒杀”针对的只是个别购买商品(产品)和服务的买家可以获得礼品或优惠。
    2、企业支付给离职员工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如何征税?
    答:对离职员工取得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办法参照《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执行。
    竞业禁止补偿在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甲公司股东均为自然人,现在其中几个股东将公司51%的股份转让给外地乙公司,溢价转让。转让合同规定分三年支付转让款。问扣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界定?应如何缴税?
    答:转让方在取得第一笔款项时应就全部转让所得缴税。税款由转让方向甲公司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4、发放一次性奖金,个人任职时间不足一年的,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任职时间不足一年的,取得的一次性奖金均按照12个月来查找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的单位在发放一次性奖金时,按照员工本年度的任职期限计算奖金数额,任职期限短的,奖金随之减少,这种情况下一次性奖金的计算仍按照12个月来查找税率,计算应扣税额。
    5、母公司外派员工到子公司工作,母子公司都发工资,并分别发放奖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母子公司对每月发放的工资薪金应分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员工应在取得工资薪金的次月,选择到母公司或子公司的主管地税机关,将两处所得合并,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事宜。对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使用一次。
    6、企业是否可以给部分股东分红?如何扣缴个税?
    答:企业可以给部分股东分红,并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由此可见,在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前提下,企业可以给部分股东分红。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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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7-10-11 13:39
  • 签到天数: 1076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2#
    发表于 2012-6-2 21:00:56 |只看该作者
    这个很受启发,需要仔细学习,再看一遍,真的很好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3-3 15:49
  • 签到天数: 16 天

    [LV.4]偶尔看看III

    3#
    发表于 2012-6-2 21:18:50 |只看该作者
    了解一下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6-4-1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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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4#
    发表于 2012-6-2 21:58:03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11-22 14:22
  • 签到天数: 1245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5#
    发表于 2012-6-2 23:03:52 |只看该作者
    马处长的业务还是很精的,值得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4-6-16 11:46
  • 签到天数: 663 天

    [LV.9]以坛为家II

    6#
    发表于 2012-6-3 21:43:18 |只看该作者
    二处还是费了点力气的比较有可操性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5-30 22:51
  • 签到天数: 185 天

    [LV.7]常住居民III

    7#
    发表于 2012-6-4 10:04:41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9-12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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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8#
    发表于 2012-6-4 13:46:51 |只看该作者
    学习过了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3-29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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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9#
    发表于 2012-6-4 15:53:58 |只看该作者
    收着收着!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3-29 11:29
  • 签到天数: 39 天

    [LV.5]常住居民I

    10#
    发表于 2012-6-4 15:56:07 |只看该作者
    大家能把税务经常出的什么公告,通知发来看看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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