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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房地产公司售付汇的如何税前列支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16-9-11 17:10
  • 签到天数: 29 天

    [LV.4]偶尔看看I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7-31 09:02: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公司与外国公司签订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合同。合同注明国内税收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代扣代缴了所得税、营业税、地方教育费附加。税单纳税人也是我公司。
    但此笔税的实际纳税人是那家外国公司。
    因数值较大,通过什么方式使这笔代扣代缴税金在税前列支。
    问了国税说,可以签个补充合同,补充这笔税(总合同价款加大)由外国公司承担,并由外国公司将这笔钱打回给我公司。但是这样做,外国公司不可能把税钱打还给我公司。
    求教各位,谢谢。

    [ 本帖最后由 清风苇笛 于 2009-7-31 15: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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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09-7-31 09:14:36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你觉得税局的说法有意义吗?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3-9 21:24
  • 签到天数: 42 天

    [LV.5]常住居民I

    3#
    发表于 2009-7-31 10:56:33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每次纳税前将要付的金额换算成税前数,然后按税前金额计算税款。
    让国外公司按税前金额开发票(国外公司开收据也行的),税款就可列支啦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16-9-11 17:10
  • 签到天数: 29 天

    [LV.4]偶尔看看III

    4#
    发表于 2009-7-31 15:55:16 |只看该作者

    谢谢!

    知道了,有道理,那我以后补签个合同,发票开含税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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