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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设食堂财务如何处理,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职工食堂如同职工医务室、托儿所一样,是为企业生产经营作后勤保障服务的机构,属于企业的福利部门。因此,与职工食堂有关的人员工资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职工食堂作为企业的福利部门,只能为企业职工就餐提供服务,而不能无偿为职工提供午餐。企业职工的餐费属于个人消费支出,应由职工个人承担。
正确的处理:是企业职工向食堂购置餐票或直接用现金购买,食堂自收自支,单独建立收支账,与企业损益无关。
对于食堂招待客人的费用,应由企业承担,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列支。企业可以编制自制凭证入账,自制凭证需要注明招待客人的所在单位、姓名、日期以及招待的时间等。年终申报时,按业务招待相关规定处理。
职工食堂人员的工资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在不超过工资总额14%,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00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国税函【2009】003号规定,如果企业发放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则此项属于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总额14%允许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发放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因不属于免税项目所得,应并入工资薪金中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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