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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王骏 新旧政策矛盾企业涉税问题复杂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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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2 13:51: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王骏 新旧政策矛盾企业涉税问题复杂化

本报记者 焦秀丽

新企业所得税法自颁布以来,已经运行了一年多的时间。随着内外资企业税负的同一,新企业所得税法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得到了企业的认同。而这一年多来,新企业所得税法在运行过程中,企业遭遇了哪些问题,如何对此进行改进。对此,本报记者独家专访了新锐财税专家王骏。

文件太多
税法改革进程缓慢

对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王骏认为对内外资企业而言最重要的变化除了税率的同一,还有限额扣除的公平待遇。在老税法中,内资企业扣除比外资严格。内资企业是有限额的扣除,外资是据实扣除。税法改革后,扣除项目不断完善,内外资在这个问题上解决。

作为精通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的专家,王骏的看法是,新所得税法最大的立法精神在于借鉴了会计准则,使会计和税收的协调度提高。这对上市企业非常有利。而他同时认为,相对于会计法进步迅速,体系越来越完善,税法可谓固步自封,没有质的飞跃。

他分析原因所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证券市场的发展,信息披露的需要使得会计各种准则发展迅速。而税法方面,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一个系统的体系,一般都是基层税务工作者发现问题,打报告,然后国家税务总局批复。王骏介绍,税收法规体系现在逐级由法律、法规、规章、红头文件等组成。而与西方相比,国内税收领域缺乏位阶高并且相对细化的上位法,很多部门争抢立法权,利益的牵掣,导致扯皮现象存在。同时,越来越多的文件规章,有把税法架空的危险。

王骏认为,现在税法最大的问题在于没有对相应的问题做出全面而严谨的规定,反而在相应的配套文件中予以规定。而这带来了很大的随意性和寻租空间,同时这种不确定性也加大了纳税人的涉税风险。

比如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税法中规定按15%扣除,而对广告费同一层次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却没有写在实施条例之中,却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规定一般企业按5%扣除。这样以红头文件控制了手续费扣除额,不需要人大批准,加大了政策的不确定性,说改就改,降低了纳税人的合理预期。同时也造成了纳税事实上的不公平,按照此前的规定,一般企业支付给法人单位的手续费一直实行全额扣除。

再比如在会计准则中,企业收入100万,费用10万,而税法规定,扣除不能超过5%,只能是5万,也就是不能全额扣除,而付给的对方10万又要全额交税,这也存在重复纳税。

    而法律和文件扣除额不同,大家一般对税法较熟悉,企业财务人员不一定了解所有文件,这样企业的涉税风险加大,纳税人的知情权也一定程度上被侵害。

王骏表示耐人寻味的是,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而相应的配套红头文件,特别重要的都是2008年下半年或2009年才出台。特别是2009年4月份以来重要的文件密集出台,而且都是从2008年1月1日实施。而从2008年1月1日到文件公布,这一段时间相对于是税法的真空段,企业财务的风险加大,并不知道自己的操作带来怎样的纳税后果。以200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40号文件为例,该文件也同样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等于企业在2008年1月~2009年4月这16个月之间对重组业务的操作都是处在近似于“一个盲人骑瞎马”的所得税真空状态。

政策太多
企业涉税风险加大

王骏介绍,他接触到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上的问题,主要有四方面,一是,费用扣除问题;二是,会计上的处理在税法上找不到对应的地方,财务不知道怎么办;三是,常见的业务处理。福利费关注相对较多,主要是会计和税法不协调,操作起来很麻烦。相应的主管税务机关也对此不能很好的解释,因为税务工作者通税却很难通会计;四是,优惠政策。比如退税、免税等等。

王骏表示,一个行业所有的优惠政策收集整理是很困难的,因为文件太多,错综复杂。比如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旧的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财税[2007]92号文)规定,要求雇佣了5个或以上残疾人才能加计扣除。而新所得税法没有这个规定,其配套的(财税[2009]70号文)也没有残疾人人数的限制。

也就是说,旧的所得税法的配套文件和现有的文件是矛盾的。而有的税务局就认为没有公开的文件说以前的文件废除,所以5个或以上残疾人这个规定依然生效。税务机关一般倾向于严格征收,因为这样可以征到更多的税款,有利于完成任务。

那么新旧税法的矛盾怎么解决?新所得税法实施,为什么没有公开宣布2008年以前的文件作废?企业在相应的政策把握上就比较吃力。

王骏介绍,在工作中,他也会遇到一些基层税务工作者询问执法中遇到的问题。比如房地产行业规定,所得税不得事先核定征收。事先核定征收就是按企业收入的多少征税,不管企业的利润等等。这跟房地产行业账乱、假账多也有关。而这样的话税法精心设定的条文落空,没有意义。

“但是发现了房地产假账怎么办呢?我就跟税务局的人说规定不能事先核定征收,但没说不可以事后核定征收啊。这样一方面起到一个惩罚的作用,保证税收;另一方面起到警示作用,可以从高适用税率。”

政策不是法律
各地执行偏差很大

据了解,一般的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发文,然后省级税务机关转发才生效。王骏认为,地方在执行总局下发的文件力度上有很大差异。因为原则上总局的文件多属于政策性通知并不具有特别严格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个指导性文件,那么有的地方税务机关对自己不利的文件甚至不转发,或者在转发的同时做一些额外规定。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还牵涉到国税和地税。如果国、地税不同时发文,则存在不公平,如果同时发也存在一个扯皮的问题。

王骏举例表示,针对房地产所得税的文件,先后分别有国税发[2006]31号、[2009]31号。[2009]31号文规定,计税毛利率从原来的20%降到15%,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但地方上执行的时候,2008年预交的税款不退,实际上还是从2009年开始实施。而北京国、地税对此文转发延后,据了解就是地税倾向于15%,这有利于发展房地产行业,而国税还倾向于20%。

这种国、地税共同牵扯到的税种,国、地税扯皮严重,会出现政策打架的现象。税务机关对上级文件的理解上存在特别大的偏差。

“而营业税差额纳税,财政部、总局发文(财税[2003]16号文),规定购置和受让再出让可以扣除先前的额度,比如20万买,30万卖,20万就可扣除,这样可以避免重复交税。但有些企业的土地是从国家手里买过来的。青岛地税局就认为,这个政策的意图是避免重复纳税,而原来国家拥有土地并没有纳税,所有不能差额纳税。但山东地税局发文可以差额纳税。同一个省份的政策执行差别都这么大,而受伤的还是纳税人。”

那么企业怎么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呢?王骏认为,企业当然可以抗诉,一般是主管机关向总局打报告,总局再批复,但这个周期太长,企业承担不起。除此之外,也可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但是在行政诉讼中法官对税法理解也不够,还是要请示总局。“法官对税收程序不合法容易判断,但是对税法实体还缺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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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骏,新锐财税专家。毕业于北京工商大学会计系。1995年6月在《北京财会》发表第一篇财税专业文章。1997年在当时的北京财贸学院学报发表论文《会计的中国特色:回顾与思辨》并被同年10月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财务与会计》全文转载。王骏最擅长的领域是财税事务咨询,尤以企业所得税以及会计税法差异为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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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6-22 14:54:41 |只看该作者
    真是专家,说得精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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