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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争议国税函203号文 [讨论][转帖]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15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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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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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6-19 22:12: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争议国税函203号文 [讨论][转帖]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文章作者:熊剑锋
    5月31日,是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原定截止日。
      按照免税条件,黎宏(化名)申报了2008年汇算清缴文件,但被北京市国税局海淀7所4号窗口拒绝受理。这意味着黎宏供职的某制药公司无法获得免税待遇,必须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此之前,作为海淀区某生物制药公司的财务总监,黎宏就向海淀区税务局提起了行政复议和免征及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但一直未获得回复。
      所谓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该缴纳的税收数额,然后根据此前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应补或者应退税额。
      企业需要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对于企业来说,作出这样的举动需要很大的勇气,而让黎宏不得不鼓起勇气的是意料之外的上百万元的补税,占这个规模不大的企业的税前利润的25%。而按照黎宏此前的理解,作为一家还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仍然能够享受免税待遇。
      和黎宏一样面临“意料之外”补税的企业全国还有近30000家。额度从百万元到千万元以及上亿元不等。
      1 从0到25%
      导致高新技术企业最多将税前利润的25%作为补税这一局面的,是一份国税总局在4月底下发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在4月22日下发了一份名为《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国税函[2009]203号文”)。
      这份文件的第二条规定: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
      对于企业来说,这个原文字数超过200字的条款最具杀伤力的部分在于条款的后半部分。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刘天永对CBN记者表示,这意味着以前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要通过新的资格认定之后,才能继续享受原有的政策优惠。
      而黎宏认为,在此文件颁发之前,无论是根据国务院还是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高新企业税收优惠过渡的文件,传递的信息都是原有的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中国从2008年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进行合并,即所谓的“两税合并”,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
      为了解决优惠期未满的高新技术和外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如何过渡的问题,国务院和财政部、国税总局、科技部等部门相继出台了多个实施细则政策法规。
      其中涉及高新企业税收优惠过渡问题的主要是国发[2007]39号文、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以及国税函[2009]203号文三个法规文件。
      在国务院2007年公布的国发[2007]39号文即《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对在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进行了规范。
      其中涉及到高新企业的内容为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 “两免三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 2008年度起计算。
      此后四部委联合印发了《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
      362号文件的第二和第三条规定,2007年底前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
      第三条规定,对原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刘天永认为,这两个文件实际上导致大部分企业都认为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无需重新认定就能够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黎宏在给CBN记者发来的电子邮件中称,公司就是在跟踪学习了2008年国家相关税务文件之后,根据文件精神指引做出公司发展投资决策的。
      “国发[2007]39号文,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三部委出台的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件所表达的国家对企业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的承诺,瞬间瓦解……企业可持续发展在不断变化的文件面前痛苦与迷茫。”黎宏说。
      业内人士介绍,因为企业之前的理解是无需重新认定即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很多企业没有及时地进行重新认定。
      据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年底全国约有1.6万家企业通过了高新技术资格重新认定,约有4万家高新企业没有通过重新认定。
      按照国税函(2009)203号文的最新规定,如果没有进行高新企业资格的重新认定,那么这些企业将按照普通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即25%纳税。对于一些还在免税期间的企业来说,相当于税负从0提高到了25%。
      “这完全打乱了我们的安排。”一家污水处理公司的财务经理对CBN记者表示,由于公司的规模很小,此前该公司是按照零税率来安排公司的资金和投资,企业根本没有那么多现金支付突然出现的补税。
      黎宏也表示,由于今年以来出口形势持续恶化,公司收入大幅下降,目前所有的现金额远远低于突然所要承担的税负,“几十个员工在等着我们吃饭,只能停止项目,收缩生产,变卖资产,设法借款,以应对突然的变化。”
      2 原则上合规
      那么,作为一个部门规章的国税函[2009]203号文是否违背了此前国务院颁发的国发39号文件和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的规定呢?
      虽然此前没有明文规定2007年3月16日以前注册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在2008年优惠还到期的话,是否可以继续享受过渡期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刘天永认为,203号文显然否定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原则性规定和国发[2007]39号文的精神。无论是从立法的规范意义上,还是从社会经济的角度来讲,国税函[2009]203号文都是不合理的。
      刘天永表示,绝大多数企业与税务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和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2007年3月16日前进行工商注册并享受定期减免税未到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即使2008年未通过重新认定也可以继续享受过渡期的税收优惠。
      这点也可以从2008年完成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重新认定的企业数量上能看出来。200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已经结束,全国仅有15300多家企业通过重新认定,而原有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54000多家,未通过重新认定的企业接近40000家。
      实际上,从2008年的实际税务处理中也能够看出,税务机关也默认优惠未到期的企业不需要通过高新认定即可继续享受完税收优惠。
      黎宏对本报记者表示,该企业2008年的12个月的月报、4个季度的季报都在北京市税务申报系统进行免税申报并被成功接受以及确认。在规定的时间里还提交了“成功受理”信息的月报、季报纸质文件到税务管理员处。
      一些官员也对企业的处境表示理解。黎宏对CBN记者表示,他们和北京市科委、北京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北京市国税局、海淀留学生服务中心、海淀7所等机构官员沟通,他们都对频繁出台的政策(仅2009年4月就出台了四五个税收政策)感到措手不及,然而作为执行层面,也无能为力。
      但是德勤税务及商务咨询合伙人张宝云对CBN记者表示,虽然让企业感到突然,但是从税法立法程序上来说,国税总局有权制定部门规章,从原则上也并没有违反此前国发2007年39号文和国科发火2008年362号文的规定。
      张宝云曾在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及税制改革法规司工作,并参与了1994年中国税制改革项目和多项重要税收法律法规的起草,后来在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企业税务咨询服务多年。
      张宝云表示,实际上在国科发火2008年362号文中就规定了,必须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张宝云认为,问题在于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的前后表达不规范,让企业造成了误解。
      在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的第二条作出企业必须重新认定后才可继续享受优惠的规定后,该条文中接下来的表述就是“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
      接下来的第三条更是让企业造成误解,第三条的表述为: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张宝云认为,按照正常的表达逻辑,应该将第二条和第三条的顺序对调,即先确定总的原则,然后再对高新企业的优惠附加具体的条件,这样就不会产生误会了。
      北京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处长王颖非在接受CBN记者采访时也认为,此次国税总局出台的203号文件从原则上来说并没有问题。
      3 增加税收?
      除此之外,国税函[2009]203号文的出台时机或许也值得商榷。
      作为一个对2008年税收进行规范的文件,203号文件在2009年4月下旬才出台,而且到地方税务机关时已接近5月上旬,这离5月31日汇算清缴结束只有大约二十天的时间。
      “这让我们根本来不及重新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黎宏对本报记者表示。张宝云和王颖非也认为,此次文件的出台确实存在滞后的问题。
      业内人士认为,国税总局之所以在汇算清缴快结束时才出台这个文件,不排除有增加税收的可能性。
      这种猜测并非全无道理。由于经济危机的影响,财政面临收入下降和支出上升的双重压力。统计数据显示,今年前5个月全国财政收入同比下降6.7%。
      在年初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今年全年的财政收入增速目标被确定为8%,而由于财政收入是以现价计算,因此还要将物价的因素考虑在内,如果今年的CPI同比下降2%的话,那么意味着财政收入的实际增长目标为10%。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对CBN记者表示,虽然从5月份财政收入开始转跌为升,但是全年财政收入完成增速目标基本上已经不可能。
      支出方面,一方面经济民生的投入加大,另外一方面出台的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需要大量的财政资金配套,导致从中央到地方的财政收支形势都十分紧张。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从年初开始陆续出台各种政策加强征管。在2月初,国税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从各个税种提出了具体的加强征管的要求,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要求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强化汇算清缴后的评估和检查工作。
      据知情人士透露,各地税务机关下达分解了罚税指标,据了解,北京某区税务局的罚税指标是1亿元。“这在全国范围内算是少的了。”这位人士对CBN记者表示。
      而203号文件的出台实际上也造成了税收增收的效果。按照25%的税率,黎宏和杨经理分别补交了超过90万元和超过200万元的税款。而张宝云透露,某大型高新企业为此付出了超过1亿元补税的代价。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科委的统计显示,北京市2007年底有高新技术企业20524家,2008年底处于资格有效期的企业有8931家。而2008年11月24日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正式启动后,经过4批公示,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2634家。
      刘天永估计,仍有大量老高新技术企业的证书仍处于有效期,由于自身条件不足和当时政策不明确等因素,没有选择在2008年进行重新认定,而根据国税函[2009]203号文,这些企业2008年度应该按照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业内人士估计,全国近4万家高新企业没有进行重新认定,即使按照平均每家企业补税200万元计算,全国范围内的高新企业补税总额将达到上千亿元。
      对于此次补税结果的合理性,企业和业内人士都认为值得商榷。刘天永认为,此次大量企业补税是由于前期政策的不明确以及后续解释性规定颁布的滞后带来的负担,不应该由企业来埋单。王颖非也对CBN记者表示,北京市国税局也将企业的情况向国税总局反映了。
      对此,不少企业选择了行政复议。张宝云认为,如果企业对此结果有争议,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司法诉讼。
      “但是行政复议的‘裁判’也是国税总局,而且由于203号文并没有违反原则,司法诉讼胜诉的可能性也不大。”张宝云说。
      截止到记者发稿,提交了行政复议的黎宏至今还没有等到有关部门的回复。
      加强税收征管应避免竭泽而渔
      对于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来说,今年的日子不太好过。
      尽管在年初就预计今年会出现财政税收较为紧张的局面,但是在今年前几个月的财政收入出现大幅度的下滑之后,为了完成年初制定的财政收入目标,财税部门明显加强了征管的力度。
      正常的情况下,税收收入是宏观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宏观经济出现下滑的情况下,税收理所当然应该随之下滑。
      然而由于中国特殊的官员考核制度,很多提出来的目标往往是“必须完成”的任务,因而出现了年初的目标数和年末的完成数完全一致的现象。
      但是在加强征管的同时,要考虑到税收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企业微观主体和经济发展是本,而税收是企业和经济发展的结果,不能本末倒置。
      然后遗憾的是,在考核压力层层分解传递的情况下,各地顾不上严格征税对经济的负面影响,一方面出现了一些不合法的征管行为,例如据媒体报道,江苏税务局最近召开全体企业法人开会,对税收要“应收尽收”,所以对所有企业的财务全部查账(2006~2008年)3年。据内部消息,税务部门是有罚税指标的,数额不小。
      在严格征税的同时,扩大税基的提议出台。如江西省瑞金市国税局工作人员称,他们不仅仅加强了对原有税源企业的监管,还准备扩大税基,缩小免税和税收优惠的范围,比如原来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企业免征营业税,调整后可能免征营业税的范围会变成营业额4000元以下。
      必须承认,中国的税收确实存在加强征收的空间,比如二手房交易的个人所得税,严格征收的话是按照差价的20%征收,但实际上,为了避免打击二手房交易,二手房交易的个人所得税都是按照总价的1%核定征收。
      原因在于,中国现有税种的税率是明显偏高的,在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的时代,为了保证财政收入,采取了高税率和窄税基的做法,然而随着征管技术的进步、信息技术的采用,中国的税收征管率大幅提高,这也是近年来中国税收收入猛增的原因之一。
      然而高税率和高征收率并存的局面是企业所不能承受的,也和中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改革方向——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是相违背的。
      在税率降低之前,从严征管必将提高企业的整体税负水平,从而对经济形成致命的打击,现代经济学早已证明了高税率对经济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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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9-10 13:09
  • 签到天数: 9 天

    [LV.3]偶尔看看II

    2#
    发表于 2009-6-20 09:42:29 |只看该作者
    出现这样的事一点也不怪,这是高新技术企业,同样在房地产企业还有更过的事:2009年3月6日国税发[2009]31号的文执行日期 不就是 2008年1月1日吗? 这就是说2008年一年的帐务处理要做调整,原来已进费用的,文件下发后要调出费用,相当于要交所得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2-28 10:30
  • 签到天数: 35 天

    [LV.5]常住居民I

    3#
    发表于 2009-6-20 15:53:45 |只看该作者
    好文章,及时,虽只是涉及高新企业,但根据形势也会轮到房地产建安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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