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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2014-8-18 10:47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7-9-8 09:41: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杭地税一〔2006〕114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2〕94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22号)(附件一)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确保印花税收入的可持续增长,结合杭州市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请与上述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除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的“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外,对企业其他应税合同均实行按销售(或经营)收入预征印花税办法。但对主营销售(或经营)收入不涉及《印花税应税合同金额占比与适用税率表》所列举的应税合同的企业可暂不实行预征办法缴纳印花税,仍由纳税人按规定自行贴花。
    二、预征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一律根据纳税企业的销售(或经营)收入计算确定,即,根据企业从事经营行为所取得的销售(或经营)收入按税务机关规定的应税合同金额占比计算确定。
    税款计算公式:预征印花税应纳税额=销售(或经营)收入×╳应税合同金额占比×适用税率
    应税合同金额占比按本通知规定的执行(附件二),我局将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征管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上述应税合同金额占比。
    三、实行预征办法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月在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四、实行预征办法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二个月内自行结算印花税纳税情况,实际发生的应税合同金额大于预缴计税额,应按实际发生合同金额计算补缴印花税;实际发生的应税合同金额小于预缴计税额,要求退税的,应在年度终了二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完整提供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多退少补。
    五、纳税人申请结算时应填写《印花税结算表》(附件三),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分类、按序汇总的当期全部(包括购、销两个环节)的具有合同性质的各种应税凭证,并填写《印花税应税凭证分类汇总表》(附件四);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六、未实行预征办法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自行贴花。应税凭证一次贴花数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缴款书代替贴花纳税,纳税人应将缴款书的复印件粘贴在应税凭证或帐薄上,同时在复印件上注明正件入帐的凭证编号,便于税务机关稽核。
    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或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计算公式核定征收其印花税: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纳税人未按规定预缴印花税,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八、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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