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2-10-19 1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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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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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张Slide:
“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停缓建工程续建暂缓预征。
自2008年11月19日 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套数过半时开始预征。”
这是哪儿的政策?海南的?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摘自琼地税发[2009]187号文)
要是每个地方都能规定得这么明确就好了
”对同一清算单位的房地产清算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应该分别计算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增值额、增值率,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分别计算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增值额、增值率的,税务机关审核时,应分别计算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增值额、增值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摘自琼地税发[2009]187号文)
少了个筹划的空间啊
page 37 怎么引用的还是06年的31号文?
page 71
(对于无产权的车库、车位使用权的让渡,如其让渡性质类似于有产权车库、车位的销售,则开发企业取得的收入应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又少了一条路子。不过如何认定类似于有产权车库的销售呢?
page 83,84:
(二)以下情形,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
1、第(一)项中的利息支出,未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的;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3、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
这个真是优惠啊
Page89:
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四险一金”通常全部或大部分在“开发间接费”科目核算,这样一来就有可能作为开发成本直接扣除并进行加计扣除,而按照规定,这部分费用在清算时应作为开发费用认定, 对“四险一金”的费用应予以调出,作为开发费用处理。
所有的四险一金都要作为开发费用?这个是哪里规定的?有这么具体的规定么?
“鉴于许多“开发间接费用”的金额较小,纳税人申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提供开发间接费用明细申报表时,可不提供入账凭证。税务机关审核时对某笔业务有疑问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该入账凭证核实。”
(摘自琼地税发[2009]187号文)
算是比较人性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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