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慵懒 2011-10-21 1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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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边的缪慧频司长说的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填报在主表第3行,这个第3行是营业税金及附加,既然国税涵2008 1081号填表说明的“(二)表体项目 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集中体现。……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损益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与本表不一致的项目,按照其利润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这个税务总局的文件说,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其数据直接取自损益表,但会计上对于房地产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来说做的分录不能直接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只有《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第015号)四“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本规定第二条第1、2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包括预交的土地增值税。”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字2006 18号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还有现在会计界另一处理方法是,借:“待摊税金”。
总局的人士怎么能改变财政部的文件?无论怎么说税务总局也打不过财政部,还是我理解错了缪慧频司长说的原话?“营业税金、土地增值税填报在主表第3行,”他可没说“预缴”这2个字。
如果缪慧频司长说的是对的话,是否以后要修改国税涵2008 1081号填表说明?那么房地产会计界对于预缴的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分录难道就不用和收入配比了吗?难道就直接可以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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