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5-7-10 1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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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于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按照规定执行。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40%的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于企业所得税优惠。
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
注解】税收优惠是两法的焦点和核心,优惠的适用才能体现出差异性
第一,我们优惠的设定一般来说都有一个前置的条件。优惠是对特殊行为、特殊事项的一种特别措施,这种特别措施针对特殊的对象,无论是区域的,像深圳特区,不包括宝安区,有一个严格的区域范围,像对高新技术产业也有严格的产业范围,任何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有一个前置的条件,有了前置的条件,我要说明的是在制定配套设施的过程当中,在细化优惠政策的过程当中就要和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注解】反补贴以及国民待遇对税收优惠的政策制定的影响
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时候,是15年之内保持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大家都知道中国在很多国家双边谈判当中很多国家承认了中国完成市场经济的地位。但是,加拿大、美国、欧盟迄今为止不承认。既然按照惯例不承认你是市场经济国家,就不应该进行反补贴调查。但是2004年的时候,加拿大首先提出了在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情况下,对中国的烧烤炉提出反补贴调查的案件,尽管最后这个案件的结果裁定对中国烧烤炉企业构成了补贴,其中这个补贴主要是对外商投资优惠企业和特殊区域的区域性优惠,但是这个优惠幅度裁定为1.7,不到发展中国家2%的标准。所以,裁定是有补贴的,但是补贴的幅度不够,因此,终止了调查。
2005年7月27号的时候,美国众议院修改了所谓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修改的目的就是希望把反补贴法案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与这个法案对应的是美国商务部这次对铜版纸的反补贴调查,以及最后出台和最终的结果。因此,反补贴的问题成为国际贸易摩擦中面临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过去我们更多的面临反倾销调查,现在反补贴也日益提上议程。
在这个规定当中有一个政府本应征收收入的豁免或者未予征收的,是明确列为补贴的一种。我们所理解的,政府本征收的豁免或者予以征收就是我们所说的税收优惠。我们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时候,我们就知道你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构成了反补贴,并且构成了一个重要的条件。所以说,这是我对这个问题的提出。大家都知道,在所谓的WTO规定当中,规定了能否补贴,分了三种情况,俗话说“红灯补贴、黄灯补贴、绿灯补贴”。其中“红灯补贴”就是禁止的补贴,所谓“黄灯补贴”就是可以申诉的补贴,“绿灯补贴”就是不可申诉的补贴。这个规定有专向性,这个专向性是被禁止或者申诉的一个重要的条件。这里的专向性按照法条的规定,授予当地专向性某个企业、产业、企业集团或者多个产业,应该说这个专向性不是针对一个企业,而是针对行业、甚至区域,甚至多个产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到,我们可以反思一下按照这个标准,我们所谓的区域优惠为主,过去的产业优惠为辅,转变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实际上都没有摆脱专向性的规定,尤其一个产业为主的话,一个产业一定是有某些特定企业组成的,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对某个企业产业、企业集团或者多个产业集团的优惠都可以视为专向性。在这个情况下,对禁止补贴的两条明确规定,以出口实际为条件而提供的补贴,和以将进口替代作为唯一的补贴,明确的规定是有专向性的,并且是“红灯补贴”。
我们要注意两个问题,一个在不可申诉补贴当中包括两种情况,一个是所谓不具备专向性,对不具备专向性法条规定,授予当局确定的明确的资格和数额,就是有一个可定的标准和条件来确定优惠的资格和数额。如果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和条件,一旦符合能自动获得补贴,而认为不具有专向性,并且对于所谓客观的标准和条件,要求能够准确的、明确的在官方文件当中说明。但是,在不可申诉补贴当中,有三种情况规定了,即使具有专向性,但仍不可申诉,这三种情况研发费用对不利例如的税收优惠和环境保护措施的投资,如果在这三项范围之内,即使是具有专向性辅助某一个区域或者企业,是不可以申诉的,是作为“绿灯补贴”。
对于研发费用的规定是这样的,有一个明确的范围和幅度,“资助不超过工业费用的75%或者竞争开发费用的50%”,而且列了几条,就是到底这个研发费用的范围有多少,列了5条。与中国目前的在制定实施条例相比较,我们现在有关法条和规章规定的研发费用,在范围上有两个问题,一个是我们对比“绿灯补贴”的规定,我们对于建筑物,对于专门用于研发的房产和建筑物并没有规定是研发费用的一种。另外,对于购买的专利、知识技术也没有列入研发费用的规定。那么,我在这里只提出在制定实施细则的时候,是不是可以参照这个标准。另外关于研发费的加计扣除的标准,能否参照这个标准定为50%,与我们现在的规定基本相一致的。
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不可申诉补贴中所谓的独立地区,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有两个基本的标准,一个是人均收入或者人均GDP低于平均水平的85%,或者是它的失业率高于全国水平的110%,这两个条件符合一个,才能被认定为不利地区,而针对不利地区的补贴是“绿灯补贴”。可以我们看到大量的区域性优惠,除了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的税收优惠以外,我们大部分的优惠都是在发达地区。我们前不久对滨海新区又实行了力度很大的专向性的优惠。这些优惠政策是典型的可申诉的补贴,如果在这些区域内出口企业一旦被反补贴调查,我们对这些区域内的补贴,有可能构成补贴的幅度,构成补贴的一种。
......详细内容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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