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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国税函[2005]83号文件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7-24 18:13
  • 签到天数: 159 天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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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5-14 13:06: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单位购置的房产、土地,价值100万元,按规定契税3万元,但未取得对方发票。我单位今年将其房产土地出售150万元。
    问题:
    1、在计算营业税时未取得上一环节的发票是否可按财税[2003]16号规定和国税函[2005]83号差额征税(150-100)*5.55%?
    2、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可按扣除100万元、契税、营业税等相关税收计算土地增值税?
    文件依据:国税函[2005]83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上一环节是否已缴纳营业税,均应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第(二十)项的有关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同时,在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的管理上,应严格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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