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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穗地税发(2000)79号《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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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8-11-26 21:22: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2月28日
    穗地税发〔2000〕79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抄件转发给你们,经请示省局,我局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文中第一点所称“同类住宅房屋成本价”是指该房产开发商建造用于安置被拆迁户的房屋的工程成本价。对合作建房而直接补偿给出地方的房产,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中关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的规定处理。
    二、文中第二点的适用范围,不包括以合作开发房产等形式的房地产交易的应税行为。
    附件:粤地税函〔1999〕29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
    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9月13日
    粤地税函〔1999〕295号

    梅州市地方税局局:
    你局梅地税发〔1999〕140号请示悉。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开发商以土地或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征税问题
    对开发商根据当地政府的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旧城拆迁改造,以土地补偿给被拆迁户的,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以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二、关于被拆迁户取得拆迁补偿收入不征税问题
    为支持城市改造建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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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2#
    发表于 2008-11-26 21:23:43 |只看该作者
    广东地区对于旧城改造拆迁改造的营业税规定,广东的朋友可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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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13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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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8-11-27 09:08:19 |只看该作者
    发这个上来什么意思????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09-4-30 16:10:30 |只看该作者

    官方的怎么

    官方的 怎么找不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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