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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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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天风有意
时间:
2009-4-7 09:26
标题:
请教高手!
A
房地产开发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
B
房地产开发公司
A
与
B
之间有一个联合开发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B
以买断方式运作该项目,
B
向
A
交纳项目管理费
9000
万元
2、
该项目的规划、建设、销售、物业管理由
A
方全权委托
B
方负责。
3、
B
支付完全部管理费后,
B
享有该项目的全部收益,及承担该项目投资的全部风险,
A
不享有任何分成及收益。
目前的情况如下:
1、
B
已向
A
交纳了
3000
万元管理费,
A
开据的是收据,说是等全部费用交齐后一次性开票。
2、
据说
A
为了这块土地花了
5000
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已收到发票。
3、
目前工程还在打桩阶段,
B
已支付工程款
2000
万元,并收到施工方开具的发票,发票的抬头是
B
公司
现有问题如下:
1、
如果日后以
A
方的名义对外交税,则会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的成本问题,所有工程款的支付人都是
B
方,发票抬头也是
B
方,税务局是否会认可是
A
方的成本,另外,
B
方交给
A
方的管理费用
9000
万元,是否也可以作为成本(土地出让金)全额扣除。还是说只让扣除
9000
元元中的
5000
万元而已,另外的
4000
万元只能作为期间费用(管理费用)按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条款进行比例扣除?
2、
如果日后以
A
方的名义对外交税,则会涉及到所税的问题,日后销售时是否需
A
方购买发票,收到的房子销售款可不可直接让用户交至
B
方的账户中?
3、
如果日后以
B
方的名义对外交税,还是
B
方交给
A
方的
9000
万元的问题,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使用权的名字没有变更,还是
A
方的名字)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4-7 11:26
如果项目是以A为主体立项以及办理土地使用证的,那么开票、纳税等等事宜都应该由A公司去做
这个项目这样的运作方式确实有很多的隐患
作者:
天风无意
时间:
2009-4-10 11:12
如果确定这个项目已经发生了,应如最大化的避免风险?
作者:
天风无意
时间:
2009-4-10 11:13
现在不是有很多都是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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