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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8]299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溪后人    时间: 2008-4-16 13:02
标题: 国税函[2008]299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二、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 http://www.fdckj.com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居民纳税人。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预计利润率办理完毕2008年一季度预缴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起按本通知执行
作者: 溪后人    时间: 2008-4-16 13:22
预计利润率,指的是什么?
跟31号文的预计毛利率是否相同?
先劈开字面是否相同,看本质,
299号主要讲了操作层面上的东西,即所谓预缴所得税表上的“利润总额”的填报数据来源。
那么,问题回来了,这个利润总额,是否包括当期会计利润(预售期,会计利润就负的,也就是说是费用)?
如果包括,那么,当期的期间费用可以在当期税前扣除,那么,预计毛利率与预计利润率也就一样了,只是字不一样。
如果不是。那么是不是又回到当期应缴企业所得税=预收款*10%/15%/20% *25%的老路上来了?

当然,我说这的前提是没完工,只是预售阶段。
作者: 溪后人    时间: 2008-4-16 13:23
预计利润率,指的是什么?
跟31号文的预计毛利率是否相同?
先劈开字面是否相同,看本质,
299号主要讲了操作层面上的东西,即所谓预缴所得税表上的“利润总额”的填报数据来源。
那么,问题回来了,这个利润总额,是否包括当期会计利润(预售期,会计利润就负的,也就是说是费用)?
如果包括,那么,当期的期间费用可以在当期税前扣除,那么,预计毛利率与预计利润率也就一样了,只是字不一样。
如果不是。那么是不是又回到当期应缴企业所得税=预收款*10%/15%/20% *25%的老路上来了?

当然,我说这的前提是没完工,只是预售阶段。
作者: 茅草山人    时间: 2008-4-16 13:31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

这句话的意思 就是 不用再减期间费用了
作者: 含笑半步癫    时间: 2008-4-16 15:23
个人理解该文件就是不必按会计利润计算“利润总额”了。而是直接按预售额*预计利润率来填该表。同意楼上的,是操作层面的文件。
作者: 小可    时间: 2008-4-17 02:03
和2#的观点接近,预计利润率和预计毛利率有什么区别?在填报表时,计算出的预计利润是否就是2007年报表种的纳税调增的哪项。如果是,那个人认为这张表的设计不直观,企业必须做好数据的备查。
作者: 蜗牛来了    时间: 2008-4-18 09:31
我们江苏苏州的国税局要求我们这样填写:
根据预收账款的10%/15%/20%再加上会计报表的利润数字(一般为亏损),来填写所得税报表上的利润。
不过关键问题是每个月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是否让你抵扣,因为财务上每个与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是进递延税款的,也就是说在资产负债表反映,利润表中是提现不出来的。我问税务局,如果你在利润表不提现,就不能抵扣.不知道有那个高手来解释一下?
作者: 爱就一个字    时间: 2008-4-20 17:44
建住房[2004]77号已经明确废止,简直是开玩笑
作者: 蜗牛来了    时间: 2008-4-22 08:51
标题: 请高手帮我解释一下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20%进行计算扣除。在确定加计20%的扣除时,应注意代收费用金额是否包括在加计20%的扣除基数数额内,在加计20%的扣除时需减除大市政费、四源费、用电权费、绿化费的金额后,再作为加计20%的扣除的基数。
(大市政费、四源费、用电权费、绿化费)请问这个费用是什么意思?也就是说什么叫大市政费?什么叫四源费。。。。
作者: 810419    时间: 2008-4-22 23:29
问过当地税局的,对这份文件都有不同说法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4-26 20:58
不用再减期间费用
作者: lchdxy    时间: 2008-4-27 18:42
值得学习,认真体会,谢谢
作者: 随风而逝    时间: 2008-4-30 10:02
原帖由 茅草山人 于 2008-4-16 13:31 发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 ...


   我认为应该是以下政策解答,不得再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可扣除期间费用。

    国税函[2008]229文与国税发[2006]31号比较,对未完工产品预售收入的申报口径变化:

    ⒈统一了预计利润率
    国税函[2008]299号文沿用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有关政策,将原适用于内资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纳税人的“预计计税毛利率”改为“预计利润率”,并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纳税人。
   
    ⒉不得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
    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由于会计核算上对于根据预售收入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只有在相应预售收入确认为销售收入后才结转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所以上述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规定实际上是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中的一个纳税调减项目。
    而国税函[2008]299号文不再提及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意味着未完工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申报不再进行上述纳税调减。
   
    ⒊2008年1月1日后发生的期间费用在预缴申报时可扣除
    由于在计算利润总额时按照会计核算已扣除了期间费用,所以内外资房地产企业2008年1月1日后发生的期间费用在预缴申报时可扣除,改变了原外资房地产企业按原外资所得税政策相应扣除的规定。但年度申报时,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期间费用中的部分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以上摘自http://www.fjtax.gov.cn/admin/vfs/fj/content/contentTemplate.jsp?ContentId=1029046&siteName=fj&styleName=blue&portletStyleName=menu&menuID=1
池劲松和石永新的《国家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政策》。


[ 本帖最后由 随风而逝 于 2008-6-11 13:11 编辑 ]
作者: 随风而逝    时间: 2008-4-30 10:22
我们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就是按上述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
作者: zsluzt    时间: 2008-4-30 19:29
标题: 房地产企业预计利润率
请问杭州下沙预计利润率是
作者: zsluzt    时间: 2008-4-30 19:30
请问杭州下沙房地产企业预计利润率是多少
作者: 1126自强不息    时间: 2008-5-3 17:16
关于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问题,今年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预售收入按规定利润率计算出预计利润计入利润总额预缴,这一点与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预售收入按预计毛利率计算毛利额再减期间费用税金计算利润总额预缴有所不同,请问是不是原31号文与今年299号文相抵触之处依照299号文执行?       
   新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对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售收入的预缴问题在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作了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据实预缴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完工产品的预售收入要按照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的预计利润率标准计算出预缴利润并入利润总额预缴。
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采取据实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是在利润总额基础上计算确定的,利润总额中已经扣除了企业的期间费用和税金,因此,国税函[2008]299号与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是一致的。
作者: 一笑    时间: 2008-5-4 15:50
对,国税函[2008]299号与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是一致的。
作者: 留国平    时间: 2008-5-8 13:45
标题: 其实是一致的。
同意楼上观点。
小溪,我们讨论的结果你也发表下啊:)
作者: 邱涛    时间: 2008-5-13 22:46
好好学习一下....
作者: 小网虫    时间: 2008-5-29 10:59
一致的。
预计利润率=预计毛利率-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
299号文件就不用减了。
作者: 电力股份    时间: 2008-6-7 12:01
学习一下.............
作者: 叮噹    时间: 2008-6-7 21:59
我的理解是:实际上的操作前后是一致的,都是以预售收入*预计利润率=当期所得税额   以前按预计毛利率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实操中地方税所大部份都不同意扣除费用和成本的.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依旧是: 预售收入*预利毛利率
作者: 叮噹    时间: 2008-6-7 22:03
另,预计利润率=预计毛利率-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   所以,我认为(2008)299号文实际上是从理论上总括了31号文的精神.  但实操上,没变化.
作者: 随风而逝    时间: 2008-6-11 13:24
国税函[2008]299号与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是一致的。
但地方的税务局具体执行时,把2008年1月1日以前的预计毛利率20%直接通知成2008年1月1日以后的预计利润率20%,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就不一样,企业的税负增加了:
2008年1月1日以前应纳税所得额=预售收入× 预计毛利率20%-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
2008年1月1日以后应纳税所得额=预售收入× 预计利润率20%-期间费用。

我前面13#14#所说的就是上面的情况。

从299文件的第一条“。。。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来理解,预计利润率应相当于“主营业务利润率”,而不是总利润率。

[ 本帖最后由 随风而逝 于 2008-9-18 17:58 编辑 ]
作者: 千里马cpa    时间: 2008-6-12 14:25
标题: 回复
按预收账款作为收入计算
作者: 一品草根    时间: 2008-6-13 10:33
我不同意2个文件是一致的说法,当然只代表我一家之言,原因如下
1、应区分毛利率和利润率的概念
毛利率就是收入-成本。而利润率其实在这个文件内它是指销售利润率。按财务报表的列支方法,利润总额是。收入-成本-税金-期间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收益构成的,那299文件中谈到利润率,其实就是指利润总额/收入,折算成财务公式就是(收入-成本-税金-期间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收益)/ 收入,如果利润率是20%,试着把收入看作A,那后面的扣除项目和加计项目看成B,就变成(A-B)/A=20%,进一步说明其实利润率20%的话,已经把后面的扣除项目和加计项目变成了80%,试问和31号文件一致吗?既然已经规定了20%利润率,那就说明税务局已经给你暂时核定了你的扣除项目和加计项目就是80%

2、如果31号文件和299号文件的思想是一致的,个人感觉税务总局没有必要再出新的文件,31号文件已经把计算方法讲的很清楚了。

我的相关意见还可以见http://www.fdckj.com/bbs/viewthr ... &extra=page%3D1
不妥之处请指正
作者: 一品草根    时间: 2008-6-13 10:45
说2个文件一致是指他们的含义是一致的~~这点我同意
我说他们不一致是指对企业的负担不同,他实际上加大了税控力度!仔细看看他们的比例都是20% 15% 10%  但是一个是毛利率 一个是利润率,2个文件比较来看~~31号文件的20%毛利率实际上隐含了其利润率应低于20%。因为它还可以扣除。299号文件说利润率20%,其实毛利率应高于20%。这是很简单的计算原理。299号比31号对企业要求更高了
作者: 小海罗    时间: 2008-6-13 13:49
为什么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里找不到这个文件的资料?
作者: 米其林    时间: 2008-6-13 15:56
这个文件就是说:用利润率取代毛利率的概念,收入*预计利润率=预计利润总额,没有扣除项目,直接预征所得税。
作者: 63476805    时间: 2008-6-17 20:21
问过当地税局的,对这份文件都有不同说法
作者: 任文钢    时间: 2008-6-18 15:21
好好学习,共同探讨。
作者: 小芳    时间: 2008-6-24 00:13
我都看的一头雾水,这行的会计很难做吗?
作者: 小芳    时间: 2008-6-24 00:18
一定要分清利润率和毛利率的概念,这两个是不一样的。
作者: angel    时间: 2008-6-25 16:17
就是想着法子多缴税呗!
作者: 小小1    时间: 2008-6-26 19:53

学习学习
作者: 小小1    时间: 2008-6-26 20:05
赞同14#,25#随风而逝的答案.区别很细微,是在扣减税金的差别,增加了负担.

其实在刚出32号文时就发现20%-6.55%=13.55%比原来的15%还低哩,果然税务上也发现了这个问题,又调回来了.
作者: 天使    时间: 2008-6-28 09:43
好好学习一下。。。。。。。。。。
作者: shen20080311    时间: 2008-7-6 14:50
全国的 新规啊 ,好好学习学习,谢谢了
作者: 爱月亮    时间: 2008-7-9 15:43
标题: 北京国、地税都没有通知执行该文件
我认为,299号文就是提高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允许扣除税金及附加和费用,但对于既有预售收入,又有销售收入的企业来说,期间费用及销售收入所对应的税金及附加应该是可以扣除的。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对。
作者: 张依依    时间: 2008-7-10 10:33
我认为新所得税法----可以扣除期间费用,不能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真希望给有人给个正确的计算方法,
作者: 啸啸    时间: 2008-7-10 21:43
我个人觉得这个文件和31号文有冲突,这个文件又没有说31号文作废,到底如何执行?现在全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执行的好像不一致.
作者: 啸啸    时间: 2008-7-10 21:50
不过我思索有可能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税率降低,但是实际税负不能降低,所以出台的这个文件吧
1
作者: 过山虎    时间: 2008-7-11 17:14
标题: 不应再扣除期间费用了
说得很明白,是按预计利润率计算,直接计入利润总额。
我的理解是:对于预售的项目,分项目计算出预计利润,再将利润额与当期的实际损益表的利润汇总,得出利润总额,再计算所得税。
作者: 爱月亮    时间: 2008-7-12 08:12
标题: 我的理解也是不扣除了,相当于提高了应纳税所得
我的理解也是不扣除了,相当于提高了应纳税所得
作者: 晓林    时间: 2008-7-15 17:01
原帖由 随风而逝 于 2008-4-30 10:02 发表


   我认为应该是以下政策解答,不得再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可扣除期间费用。

    国税函[2008]229文与国税发[2006]31号比较,对未完工产品预售收入的申报口径变化:

    ⒈统一了预计利润率
    国税函[2 ...



学习中,可还是不大明白季度结转预售收入账务怎么处理?
作者: 萧秋水无双    时间: 2008-7-16 21:08
其实是一致的。
同意楼上观点。
作者: 汤冲    时间: 2008-7-17 14:24
一位网友与我探讨:以前[2006]31号文件按计税毛利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预售账款×20%-当期交纳的税金-当期期间费用)×税率。
现在国税发[2008]299号文件按预计利润率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当期营业收入为300万,营业成本为220万,期间费用为40万,税金为27.5万元,当期预售收入为500万,那么当期的应纳税额为多少?
当期应纳税额=会计利润总额(即300-220-40-27.5)×25%+预售利润(即500×20%)×25%=28.125万元,
        这样计算对吗?请帮助!
        我的解答是:真对不起,我解答不了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高深莫测,一会说“毛利率”一会说“利润率”。我是一个文化大革命时期的“九年一贯制”的初中生,真的理解不了。这个文件也有人和我说:299规定预收收入乘预计利润率不减营业税金和当期费用,直接按所得税率征税。
我什么都不敢说。抱歉!             ——这是我在网上留言中的答复。
         今天中午有机会与省局主管企业所得税的权威人士进行了探讨。他认为:“现在执行只能是按299号执行,不能按31号文件规定执行了,对于是不是不允许扣除营业税金和当期费用,就看文件怎么说的就怎么办”回来后我又仔细阅读一遍299发现两处亮点:
         一、299第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
这就好办了,假如你企业既有已完开发产品销售,又有预售收入,应该是:
        A、当期已完开发产品销售300万元,成本220万元,当期费用40万元,营业税金15万元。你企业的这部分利润是25万元。
        B、当期预售收入500万元,按299计算 500×20%是100万元,
        C、计入利润总额预缴:100+25=125万元,这是文件规定的,应该没错。
        同样道理:
        A、当期已完开发产品销售300万元,成本280万元,当期费用40万元,营业税金15万元。你企业的这部分利润是-35万元。
        B、当期预售收入500万元,按299计算 500×20%是100万元,
        C、计入利润总额预缴:100-35=65万元,也是按文件规定的,也没错。
         那么还谈什么“不允许扣除营业税金和当期费用”?
        二、299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
       这里只说的是“填报在-《表》的第4行”,对计算出的这个数,肯定是不允许扣除营业税金和当期费用。但,你必须得按第一条的规定计入利润总额。
       假如你企业没有已完开发产品销售,那么发生的当期费用,也能计算出你企业利润总额,只不过是负数。不管如何理解,就按299第一条办,这说明我们还是坚决按文件办事的。
       这就是我的观点,各位税务同仁和纳税人,你们认为如何?

[ 本帖最后由 汤冲 于 2008-7-17 14:31 编辑 ]
作者: 书山有径    时间: 2008-7-18 15:21
标题: 学习
学习。。。。。。。。。。。。。
作者: 文君    时间: 2008-7-21 12:15
税法是越来越严了!不怕你不交
作者: 王码汉卡    时间: 2008-7-24 07:56
我们这里原来是预售收入*15%*25%-期间费用-税金,现改为预售收入*15%*25%-期间费用。
作者: 王码汉卡    时间: 2008-7-24 08:00
更正一下:我们这里原来是(预售收入*15%-期间费用-税金)*25%,现改为(预售收入*15%-期间费用)*25%。
作者: 啸啸    时间: 2008-7-24 09:14
这个文件跟31号文很矛盾啊,执行起来,各地的差异很大
作者: 吴德军    时间: 2008-7-24 19:20
真的,我也很想知道,如果没有完工房产销售,刚开发进入预售的公司期间费用能扣除吗?
上面有位朋友说的也有道理,没有完工产品销售,那期间费用发生就是当年亏损,将预售的预计利润与当年亏损相加就是本年利润额,这就意味着可以扣除期间费用。但是,如果没有发生销售收入,产生的期间费用应作为开办费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税务上要求按五年摊销,不能列入当期期间费用。这样理解有道理吗?
作者: ajin    时间: 2008-7-25 17:27
新人来学习了~~~~~~~~~~~~
作者: 咖啡男人    时间: 2008-7-25 17:54
新人来学习了~~~~~~~~~~~~
作者: 重武器    时间: 2008-7-30 18:05
各个地区执行的不一样,天津市规定预计利润可扣除期间费用和预缴的营业税及土增值税
作者: 经适房    时间: 2008-8-1 15:16
学习一下,
作者: 飞燕    时间: 2008-8-1 15:19
我们这里现在执行的就是299号文。
作者: 徐州沛县刘敏    时间: 2008-8-4 20:00
江苏执行的是(预售收入*0.15-期间费用 )*0.25
作者: 帆儿    时间: 2008-8-7 15:24
言之有理,已回贴了
作者: 帆儿    时间: 2008-8-7 15:25
我要建帐号,需要回贴,忙,应付一下
作者: 双丰    时间: 2008-8-9 10:14
我的理解和48#感觉一样,299号文有一个前提: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    在这种前提下,按照299号文执行。
如果不是这种情况,仍采用31号文,即扣除费用税金。

纯属个人理解。
作者: 牛蕙1122    时间: 2008-8-13 14:07
预计利润率,指的是什么?
作者: 老年使者    时间: 2008-8-18 13:34
各地标准不一样,ok!
作者: 老年使者    时间: 2008-8-18 13:48
各地不-样!okokokok
作者: 曾会计    时间: 2008-8-19 17:14
请问预缴所得税是按销售收入的20%来预缴还是按利润总额的20%来预缴
作者: fatbond    时间: 2008-8-21 13:41
这样也行?!~~~~~~~~~
作者: 清清月雅    时间: 2008-8-22 09:31
我看了还是不明白,不知该如何做.
作者: 专心学习    时间: 2008-8-22 09:45
标题: 请教
看了上面的贴子,收获不浅哟,想请教一下"大市政费、四源费"这两个是包括一些什么费用?      谢谢大家!
作者: 专心学习    时间: 2008-8-22 09:48
标题: 请教
看了上面的贴子,感到收获非浅哟,谢谢大家!现想请教一下"大市政费、四源费"包括哪些费用?   
作者: 地产大哥    时间: 2008-8-22 17:44
标题: 同意苏州美女的看法
同意苏州美女的看法:

"我们江苏苏州的国税局要求我们这样填写:
根据预收账款的10%/15%/20%再加上会计报表的利润数字(一般为亏损),来填写所得税报表上的利润。"
作者: 地产大哥    时间: 2008-8-22 17:46
标题: 广西国税局的说法
我们广西国税局的答复与以上那位苏州的一至.
作者: 李平    时间: 2008-8-24 11:36
谢谢,学习一下
作者: 雪落无声    时间: 2008-8-26 15:00
标题: 回复
我已看过这个通知,我们现在已经在按这个通知预交所得税了,利润率为10%
作者: panison    时间: 2008-8-26 22:28
标题: 回复 71# 的帖子
你可以问一下你们的总工.

我刚涉及房地产开发会计,很多名词需要向其他部门的人请教.
作者: 妞妞牛扭    时间: 2008-8-30 16:32
看看 学习了 刚刚接触本行业
作者: 燕子呢喃    时间: 2008-9-1 14:19
其实大家把文件好好吃透一下,基本跟06年31号文没有冲突,提税的时候还是要扣除期间费用的。只不过变换了一下方式而已。税务局在玩迷糊阵。
作者: xya248    时间: 2008-9-8 10:39
不太明白!
作者: 虞洋    时间: 2008-9-8 14:49
标题: 以前年度
那么以前年度损失是否可以抵扣呢?
作者: 钻石的年代    时间: 2008-9-10 15:22
各地区执行的方法不一样
作者: 斑布    时间: 2008-9-17 15:45
标题: 读楼主贴子回复
看了2008年299号文,个人的理解:房地产企业在未完工时的所得税预缴应是预售收入*预计利润率,其依据为号件中第一条“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而当期利润只有在房物完工后所得税汇算时一并加入,其依据为文件中第一条“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这是个人理解,希望与朋友们一同探讨。
作者: 芳菲    时间: 2008-9-17 15:51
学习,按字面应与31号文不一致。
作者: 洲州    时间: 2008-9-17 18:01
aaaaaaaa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
作者: 马六儿    时间: 2008-9-18 14:47
标题: 回复 7# 的帖子
现在的税务有国地税之分,江苏地税允许扣去预缴的营业税等,但是国税好像不行
作者: 680311    时间: 2008-9-23 14:46
这个文件就是说:用利润率取代毛利率的概念,收入*预计利润率=预计利润总额,没有扣除项目,直接预征所得税。
作者: 有点烦    时间: 2008-9-24 11:01
个人认为是根据预收账款的10%/15%/20%再加上会计报表的利润数字(一般为亏损),来填写所得税报表上的利润。
作者: 一湖新绿    时间: 2008-9-24 13:41
标题: 我们这边是按预收款的10%再乘以税率预交所得税
我们这边是按预收款的10%再乘以税率预交所得税
作者: 等待    时间: 2008-9-25 15:57
本人觉得应该是预收收入*预计利润率-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作者: 惠州-鹰击长空    时间: 2008-10-5 12:27
税金不扣除是没有天理的!!!
作者: 王兰    时间: 2008-10-12 00:43
很多问题还是没有说得清楚,想知道
作者: 行云流水福建    时间: 2008-10-17 10:07
个人认为299号文件说的不清楚,跟31号文比较起来理解上有矛盾。现在新出了635号文,大家可以看看,其预缴的思路跟31号文比较一致。(个人观点)
作者: 刘长虹    时间: 2008-10-17 10:23
学习了,谢谢!!~~~~~~~~~~~~~~
作者: 匪兵乙    时间: 2008-10-20 11:15
最好咨询当地税局,每个地方的答复都是不一样的
作者: 呼噜猫    时间: 2008-10-22 14:38
昨天刚刚咨询过税务局,我们的所得税计算公式=预收账款*10%*18%
10%为预计的利润率,18%为海南省的所得税率,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作者: 月儿2008    时间: 2008-10-24 09:45
谢谢
作者: 沫沫老公    时间: 2008-11-7 14:53
先学习一下
大家好像对有些内容有疑惑
作者: 沫沫老公    时间: 2008-11-7 14:58
看上面的网友写的,又出一个文件?到底按哪个执行啊?
作者: 翼力    时间: 2008-11-11 10:51
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居民纳税人。其他企业不按此执行
作者: cdl3779    时间: 2008-11-15 16:16
不是说减税3000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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