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茅草山人 于 2008-4-16 13:31 发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 ...
| 池劲松和石永新的《国家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政策》。 |
![]() |
原帖由 随风而逝 于 2008-4-30 10:02 发表
我认为应该是以下政策解答,不得再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可扣除期间费用。
国税函[2008]229文与国税发[2006]31号比较,对未完工产品预售收入的申报口径变化:
⒈统一了预计利润率
国税函[2 ...





|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