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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土地转让差额征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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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oullion
时间:
2008-12-24 10:05
标题:
关于土地转让差额征税的问题
俺也来给大家提个问题:
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在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出台后,该文件是否有效?
若有效的话,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开具何种类型的发票?按销售全额开具还是按差额开具?
若按差额开具税务机关是否认可?
作者:
lxb
时间:
2008-12-24 11:42
这个不知道,得问问税务
作者:
ahui98
时间:
2008-12-24 12:09
没有文件说财税[2003]16号失效
应全额开发票
作者:
lxb
时间:
2008-12-24 12:36
最好和税务沟通一下
作者:
sun_pensen
时间:
2009-1-14 14:36
在新的营业税出台后,明确可以确认土地转让可以按差额征收营业税。但中间又存在一个问题,由于到税局Dai.开的税票缴的营业税与发票金额连在一起的。如果按差额征收,则对方不能全额进成本了。如要全额发票,还得按全额征收。
作者:
房产财税
时间:
2009-1-15 11:32
学习中,谢谢 !
作者:
伏龙
时间:
2009-1-15 16:53
标题:
我经历的
我公司也有此情况,转让了一块地,按差额交各种税金,但税官只允许Dai.开差额票
作者:
威海本溪人
时间:
2009-3-15 07:06
请高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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