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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值得关注的国税函[2009]98号文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1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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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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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3-24 12:58: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执业会计师的1-5月无疑是在超额的耕作着,春耕秋实一语用在CPA身上也许是最贴切不过的了。简言之就是“人在江湖身不由己”。

    不过,再忙也不能不管新政的频繁的出台,否则,忙的有效性就会大打折扣。今天很偶然的看到了中国会计视野上的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看完之后不禁吓出一身冷汗。2月27日下的文,今天是 3月15日,网络事实上依然没有给我们补上制定政策者与执行政策者知悉政策之间的时间差。而企业的某些税收权益也就在这无可名状的过程中悄然流失……

    国税函[2009]98号文内容不多,通篇只有1300余字。但发文却在2009年2月27日,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时间晚了整整14个月,而到基层执行的时间估计还得有近半个月的差距。这不能不让人感慨,在14个月内全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都如同瞎子在摸象。在这样和税收环境下,筹划的风险更不知从何谈起?

    记得2008年初就与杭州税务局沟通,2008年前的固定资产折旧怎么办的问题,答案是明确的“实体从旧,程序从新”。而2009年青岛国地税、浙江国税有关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方面的文件也都没有疑义的证实了这一点。而国税函[2009]98号却明确“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税总可能是基于目前经济形势不佳,给企业减负方面的考虑,违背“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不说。事实结果是,老资产的优惠幅度比新资产来得更大,举例来说电子设备老税法最低折旧年限是5年,新税法是3年,根据国税函[2009]98号的解释,2005年12月购的电子设备100万元在老税法中折了2年时间的旧,在2008年开始税法规定是最低折旧年限是3年,那么减除已折的2年旧,剩余年限是1 年,那是否就意味着可以在2008年度一次性折完?也就是按国税函[2009]98号文2008年可以折旧100*0.95—(100*0.19*2)=57万元,而一台新购置的100万元的电子设备全年最大的折旧幅度也仅为100*0.97/3=32.33万元。

    此外,对于2008年度以前的开办费在国税函[2009]98号文中也实施了“实体从新,程序从新”的原则。这样做的结果,自然是已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忙着自己或请中介机构帮着进行第二次汇算清缴了。这种损失自然不该由企业来承担。

    该文对于其他方面诸如:递延所得的处理;收入的确认;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等问题应该还是在情理中的,同样值得广大纳税人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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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09-3-24 16:24:2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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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09-3-24 18:51:25 |只看该作者
    这个文一定要好好学习!不然......就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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