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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只能开具红字发票。我们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那么之前因原取得发票无法认证,企业是否无形中损失了新取的这张发票的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第二十七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重复认证。
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二)密文有误。
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三)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四)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本规定所称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贵公司所说的“无法认证”也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的一个结果,对于“无法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因此,需要企业取得红字专用发票冲掉“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并不存在企业所说的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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