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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费用未取得发票,反冲减收入偷税案
纳税人识别号 913715******140R 纳税人名称 **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朱**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二 罚 〔2024〕 4 号 案件名称 **科技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A.你单位存在部分销售费用未取得发票,反冲减收入从而少计销售货物收入的情况,具体费用名称为淘宝客扣费、公益宝贝捐款、京挑客、有赞平台佣金、抖音平台推广费等。该原因导致2020年少计销售货物不含税收入422865.68元,2021年少计销售货物不含税收入223861.78元, 2022年少计销售货物不含税收入 74306.12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B.企业部分销售货款因采用补贴、积分等形式适用税率错误,具体形式包括天猫旗舰店积分、集分宝收入,拼多多优惠券,抖音平台补贴金额,导致2020年少缴纳增值税18566.07元;2021年少缴纳增值税 32090.92元;2022年少缴纳增值税15808.81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同时因为上述原因导致2020年企业所得税多申报不含税收入18566.07元;2021年多申报不含税收入32090.92元;2022年多申报不含税收入15808.81元。(2)涉及成本费用方面(包括纳税调整)的违法事实 C.你单位2021年税前所列成本中60233973.01元,2022年税前所列成本中60189911.81元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已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因企业未能取得导致2021年税前多列成本60233973.01元,2022年税前多列成本60189911.81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单位违法事实B、C、D造成的少缴增值税160200.1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010.01 元定性偷税。及根据《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类第16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处罚款841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根据《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类第14项之规定,对你单位 2020-2022年度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罚款20000元。
处罚生效期 2024-01-29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地方编码 当前状态 数据更新时间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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