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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成税三稽处〔2024〕50号
成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我局(所)于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5月7日对你(单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籍田街道东街东段74、76号)2021年6月29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收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21年7月至9月期间向天津市***有限公司、嘉峪关市***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有限公司等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135份,金额合计9640976.59元,税额合计103872.35元,价税合计9744848.94元。经查,你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以上违法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为证。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向该公司下游企业天津市***有限公司、嘉峪关市***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有限公司等所属税务机关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将你公司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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