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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我现在有个问题,我公司开发项目总计借款10000万元,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也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但全部利息支出假设为800万元,按税法规定只能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计算,但如果按上述结果为1000万元了,这样岂不是多扣除了200万元吗?对这种情况税法有什么特殊规定?
2、房地产开发项目承受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契税可以扣除吗?如果可以扣除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吗?(契税作为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还是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的项目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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