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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助力建安、房地产抗疫,地方政府在行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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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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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4-20 11:29: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城市更新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深建房产〔2020〕1号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城市更新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16日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城市更新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切实缓解疫情对我市商品房销售和城市更新等工作的影响,根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有效期。


    本通知施行前,更新单元计划已按照《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深规划资源规〔2019〕4号,以下简称《计划管理规定》)公告有效期且更新单元规划尚未获批准的,其有效期延长3个月。各区应当在本通知施行5个工作日内主动对上述符合条件的项目有效期进行补充公告,重新明确有效期。本通知施行后,新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其有效期按《计划管理规定》执行。

    二、延长城市更新项目原有地价测算规定适用期限。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深府办规〔2019〕9号,以下简称《规则》)发布前已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项目,在2020年7月16日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含被授权或委托单位)申请并符合地价测算条件的(含变更与补缴情形),其地价计收标准及方式可由企业选择按照《规则》发布前的规定或按《规则》执行,但选定后在2020年7月16日前不得变更。2020年7月17日起申请城市更新地价测算的,其地价计收标准及方式按《规则》执行。

    三、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本地疫情防控期间,各区在签订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监管协议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实施主体申请人以金融机构保函的方式代替现金形式的保证金(监管资金)。对本通知施行前已签订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项目,各区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本通知规定更改项目监管方式。

    四、加快商品房供应。


    申请商品房预售的,必须符合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许可条件等要求,并保证项目工程质量。今年内,高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总层数的二分之一、装配式建筑完成基础工程并达到标高±0.00标准的商品房项目,可以申请预售。

    五、允许延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地价缴款通知及政府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价款缴款截止时间在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及一级响应结束后4个月内(即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6月22日)的项目(包括且不限于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单位未在约定或规定的期限缴交土地价款的,不作为违约行为,不计收利息和滞纳金,土地价款按原约定执行并可延期至2020年6月22日前缴交。

    六、促进城市更新工作提速提效。


    本地疫情防控期间,市区相关部门应按照提速提效要求,强化主体责任,全力支持城市更新开发企业等复工复产。各区要坚持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一盘棋,禁止一区一策,不得在全市政策规定外增设审查(审批)环节、设置前置条件,严格落实统一平台受理办理、规定时限完成审查(审批)的要求。大力推行线上审批,采取集中会审、并联审批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做好服务企业的工作。进一步简化意见征集流程,各区征求意见的辖区职能部门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并严格落实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的要求;对法定图则生效两年内的片区或已完成片区统筹研究的区域,原则上不再征求辖区各职能部门意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所称“本地疫情防控期间”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确认的为准。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建筑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鹤政办〔202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防范和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的若干意见》(豫建文〔2020〕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建筑和房地产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促进建筑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将新冠肺炎疫情纳入“不可抗力”客观因素。


    我市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在经营建设活动中均可以“不可抗力”因素处理相关业务和法律事务。结束日期以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解除疫情防控公告或通知为准。(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二、以县区为单元落实精准防疫措施。


    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行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办公场所、销售场所复工告知承诺制,支持疫情轻微区域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疫情影响较重区域有序复工复产。复工复产企业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企业开复工规程或工作手册,科学制定疫情防控方案,联合施工单位做好现场管理,加强职工健康监测与教育培训,确保项目复工建设和职工生活安全有序。(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委,各县区政府、管委)

    三、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一对一”预约审批或网上审批方式,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备案制项目应“即报即批”。房地产企业新开工项目需提交专委会、规委会研究的,可随时提交,最迟5个工作日内上会研究,不受会议批次限制。(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实行手续容缺办理。


    疫情防控期间,对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资质申请、延续、变更、核定和项目建设手续等实行容缺办理,满足企业的业务办理需求。企业应当自解除疫情防控期之日起1个月内补齐容缺事项。(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加快施工进度。疫情防控期间,


    工程建设项目具备施工条件的,在质量安全环保和防疫措施到位的情况下,施工许可按照管理权限可先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报备,经企业申请,允许边施工边办理手续,自解除疫情防控期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城市管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六、延长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


    建筑业、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满的,延至2020年6月30日。(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七、放宽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时,多层(6层以下)建筑形象进度完成正负零、小高层(7—11层)建筑完成地面1层、高层(12层以上)建筑完成地面2层施工即可办理预售。疫情防控期间,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实行主动预约及上门服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浚县、淇县政府)

    八、提前拨付预售资金。


    疫情防控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可依据企业申请,提前一个节点拨付预售资金,最后一个节点除外。商品房预售监管部门可依据企业申请,实行主动预约办理监管资金使用、调用手续,办理时限缩短为1天。各监管银行必须在4小时(工作时间)内完成资金拨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银行业金融机构)

    九、顺延企业相应工期。


    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合同工期予以顺延,免除违约责任,停工损失和费用由承发包双方合理承担。不能如期开竣工、验收和交付的建设项目,开竣工日期和交付期限顺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十、坚持服务型执法。


    对疫情期间开复工的建设项目,压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减少对工程巡查频次,倡导服务型执法。对建设过程中发现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上门监督服务、主动指导、预先提醒等措施,对及时纠正的,免予行政处罚,最大限度减少对施工活动的影响。(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城市管理局)

    十一、开辟企业信贷审批绿色通道。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在疫情防控期间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建筑和房地产企业信贷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加快放款速度,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在取得他项权证后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鹤壁银保监分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二、落实信贷优惠政策。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适当下调房地产贷款利率、落实减费让利政策、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等方式,保持建筑和房地产企业信贷合理适度增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对建筑和房地产企业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对积极支持房地产信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部门在非税收入、住房公积金、预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方面可予以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鹤壁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三、落实税负减免政策。


    疫情防控期间受到重大影响的建筑和房地产企业,符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减免条件的,可依法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2020年土地增值税按规定预征率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适当降低。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税务申报困难的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四、缓交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建筑和房地产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财政局)

    十五、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延期缴纳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前结清。(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财政局)

    十六、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和房地产企业需要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暂缓缴纳,在解除疫情防控期之日起3个月内自主选择以工程担保或现金形式补缴。采取工程担保形式的,因疫情造成延期需要续保的,应予免费续保。严格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疫情防控期间鼓励建设方提前预付工程款。(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七、落实新出让土地优惠政策。


    疫情防控期间,新出让土地可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起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1年。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的,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企业可凭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证明文件资料和已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票据,先行容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财政局)

    十八、落实已出让土地优惠政策。


    疫情防控期间,已出让土地原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出让金的,如受疫情影响不能如期缴纳,经用地单位申请可以与自然资源部门协商签订变更协议,顺延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期间按原约定标准计息。(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财政局)

    十九、实行水电气暖优惠政策。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建筑和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用电价格降低5%,提前执行淡季天然气价格。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生产经营所需的水、气、暖费用的,可在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补缴各项费用。各经营单位应采取“欠费不停供”措施,确保企业正常经营。(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发展改革委、鹤壁供电公司)

    二十、将疫情防控相关费用列入建筑成本。


    疫情防控期间施工项目开复工需增加的口罩、消毒液、手套、测温计、消杀用具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和防控措施费列入工程造价成本予以追加。人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使用费等价格变化增加的建筑成本,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计价依据据实进行调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二十一、夯实建设项目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精准落实疫情防控、质量安全、扬尘治理等措施,确保疫情不出现聚集性传播、质量安全管控到位、扬尘治理“6个100%”落实到位。因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和信用联合惩戒,直至追究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城市管理局)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日期暂定6个月,并依据市疫情防控形势适时调整。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一并遵照执行。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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