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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房地产财税答疑—公司分立涉税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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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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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8-12-21 15:51: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有多块土地,现计划将其中的一块土地进行处置,打算用分立的方式,请问分立过程中会涉及哪些税种?

    【答复】

    首先,明确下分立的概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第(六)款规定:企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分立分为两种: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根据问题描述,上述情况适用于存续分立。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之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5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若企业在分立过程中,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的同时,转让部分负债和劳动力,则企业无需缴纳增值税,否则需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第三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第五条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制重组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四条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若企业分立,不改变投资主体,则承受方可免征契税,否则需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分为一般税务处理和特殊税务处理,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方式。

    此外,若涉及自然人股东,则需根据当地政策规定或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判断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若注册资本金不改变,则无需缴纳印花税,否则需缴纳。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咨询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

    原文链接:http://suo.im/5jxv5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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