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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湖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偷税案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5-3-19 14:20
  • 签到天数: 47 天

    [LV.5]常住居民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10-18 22:00: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6年,湖北省武汉市地方税务局采取“一体化稽查”的方法,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进行了专项稽查。某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被列为此次专项稽查的重点对象之一。所谓“一体化稽查”,就是在专项检查中,不仅对列入计划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税务稽查,同时对该企业开发项目所涉及的土地来源、主要建筑公司、代销公司以及物业公司等纳税情况进行延伸稽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1999年,时年注册名称为某商贸有限公司,2001年11月更名为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并从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2003年1月更名为某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2004年10月更名为某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12月再次更名为某集团有限公司。

      2002年该公司取得开发用地144.41亩,分两期开发鑫海花城项目,2003年正式投入建设,规划建筑面积147,289平方米,2004年开始预售开发产品,2005年6月主体工程竣工决算,仅剩余少量扫尾工程。

      二、检查过程及采取的稽查方法和手段

      (一)检查预案

      2004年该公司表计收入131,705,801元,表计主营业务成本106,867,170元,表计利润-506,901元。企业自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68,117.54元,其中工资956,165.80元、福利费133,863元、工会经费19,123元、教育经费14,342元、业务宣传费165,431元、捐赠支出194,000元、坏账30,257.74元、白条54,935元。企业自查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61,216.54元。(以前年度存在亏损,尚未弥补)

      2005年表计收入65,937,018元,表计主营业务成本81,304,355元,表计利润-35,849,179元。企业自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825,617.39元,其中工资1,012,924.45元、福利费131,249.86元、工会经费18,750元、教育经费14,062元、业务宣传费921,790.91元、非公益赞助63,000元、坏账17,476.80元、白条4,540,075元以及本期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1,606,288.39元。企业自查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7,023,561.61元。

      近年来,随着国家房改政策的出台,老百姓购买力的日益提高,房地产业不断升温,房屋销售价格涨幅较大,市场行情持续火热。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近几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净盈利率平均为17%,对于开发商来说一般不会出现如此巨额的亏损。根据对企业财务报表和自查情况的结果分析,稽查人员认为,该公司于2004年开盘对外销售出现如此巨大的营业亏损可疑性较大。如果该公司不是在经营管理上存在极大漏洞,就很有可能是账务有问题。

      为此,市地税局稽查局专门开会研究稽查思路,确定了以核实收入和落实成本为主的稽查思路,并抽调稽查业务骨干,成立稽查专班,深入调查该企业的涉税情况。

      (二)检查具体方法

      1.核实收入的具体方法

      稽查人员采取实地调查的方法了解其商品房的建造具体情况,绘制了商品房平面图,在小区物业负责人的陪同下,落实每一栋楼、每一单元、每一层楼的入住情况,配套设施的面积和出租情况等。同时,逐户核实合同金额、发票开具金额以及每一户的实际建筑面积,最终落实其开发的总面积和实际收取的房屋销售收入。

      2.落实成本的具体方法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其成本主要存在于土地的取得成本和房屋的建筑成本。

      (1)针对取得土地的成本,着重核实《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发票以及资金流出的金额是否一致,并检查从取得土地之时起,土地科目金额是否有变动及变动原因。

      稽查人员发现:2003年该公司“开发成本”科目中异常增大了6,000余万元,经过进一步核实,2003年企业将土地评估增值额60,921,000元记入了“开发成本”借方,贷记“无形资产”,并于2004年、2005年将此增值额相应结转了“主营业务成本”科目。2005年企业根据审计结论,对该笔账务冲销了48,749,994.25元,余下的12,171,005.75元,企业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没有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而是直接记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企图少交企业所得税。

      (2)针对房屋的建筑成本,主要采取“三价对比”的方法来核实该单位是否存在虚列成本的情况。所谓“三价”即预算价、决算价、计入成本价。从理论上来说,决算价与计入成本价应该基本一致,而预算价、决算价和计入成本价在金额上应有所出入,根据工地的实施环境、工程的施工情况,决算价在多数情况下会大于预算价。如果是追加工程,正常情况下则会补签施工合同,说明新增工程的具体情况,如果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则会在施工进度表中反映新增支出的原因,并由监理方签字认可。为此,检查人员分四步落实建安成本:

      第一,针对该企业开发的29栋商品楼涉及数十家施工企业,自制了稽查底稿表格,详细罗列了施工企业名称、工程内容、工程预算造价、决算价以及结转成本金额等五个指标,逐一核对,由此发现该公司虚列成本问题。如其中咸宁市某施工企业,预算造价360万元,决算价380万元,可是经核对结转成本额,竟然结转了2000余万元。是企业纯粹虚开建安业发票,还是以“大头小尾”的方式开具建安业发票,或是另有其他原因?

      第二,针对咸宁市某公司的这种情况,稽查人员将以该公司名义开具出来的发票全部复印取证,并到市局征管处核查,结果发现以咸宁市某施工企业开具出来的发票中有三份假发票,金额达到17,132,400元。既然这一家施工单位有开具假发票的行为,那么其他施工单位也可能存在同样的情况。于是,稽查人员将所有施工企业开具的发票全部罗列出来,经市局征管处鉴定,有三家施工单位涉嫌开具假发票17张,总计金额为67,437,680元,有一家施工单位开具其他单位购买的真建安发票2张(即发票注明的开具方与发票购买方不一致),金额为7,355,920元,其中大多数是以转账支票的方式支付出去。假发票是查出来了,然而,这些假发票是施工企业自主开具的,还是该公司与施工企业合谋开具的,还是该公司为偷逃国家税款自开假发票虚列成本的?

      第三,通过局域网征管系统,检查人员查到了这四家施工单位的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通过询问调查,开具17张假发票的三家施工单位异口同声地否认了开具假发票行为,一致认定对这17张假发票完全不知情,且没有提供发票所载业务。而对另外2张发票的购买单位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发票购买单位是因为该公司以支付剩余工程款为条件,要求其提供给该公司两份空白发票,对该公司开具的具体金额一无所知。

      第四,为落实这19张发票所载金额的资金流向,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为案件的定性和可能的移送、起诉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持。检查人员分析,如果转账收款方是这四家单位,则这四家施工企业做了虚假口供,要进一步查明原因;如果转账收款方不是这四家单位,则要找到收款单位,查明收款原因。通过向金融机构的查询,共落实20余张转账支票金额的去向,取得了银行机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证实收款单位与发票开具方完全不一致,实际收款方涉及到9家企业。专案组成员通过市局征管信息系统和市工商局查找到5家企业在册,其余已注销。通过对5家企业的调查及相关证据资料的复印取证,证实该公司向这5家企业转账实际上是归还借款,而不是支付给他们的“工程款”。由于另外4家企业的收款情况无法落实,稽查人员与经侦干警又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突击询问调查,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企业负责人不得不低下头,承认了全部19张发票确系企业自开,内容实际上是归还借款,目的是为了偷逃国家税款。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该公司开发项目具有开发面积大、施工单位众多、取证涉及面广等特点,核实其真实收入和成本具有较大困难。但稽查人员还是深入细致地履行了以上四个工作步骤,重点通过对比“三价”、审核发票、追查资金流向、向收款方询问调查取证等途径,为该案件的分析、认定和处理提供了完整、有效的证据支持。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稽查人员通过对该公司的全面检查,特别是查实虚开建安发票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经市地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确认该公司在2004、2005年度税收上存在的违法问题是:

      1.挂“其他应付账款”科目的代收代付配套费786,419.20元,未缴纳营业税。

      2.建筑安装合同、购销合同金额未缴纳印花税。

      3.从价房产税没有足额缴纳。

      4.没有根据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5.支付个人借款利息4,551,2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在确认企业自查申报的基础上,两年共查增应税所得额为62,687,220.67元(其中假发票虚列成本43,139,569.97元,净调增其他项目19,547,650.70元),减去企业自查申报2005年度亏损额-29,139,849.98元后还有33,547,370.69元应税所得额未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处理结果

      依据税法规定,市地税稽查局对该公司处以补缴营业税39,335.96元、城建税2,753.53元、教育费附加1,180.10元、堤防费786.70元、地方教育发展费786.70元、房产税3,436.62元、印花税19,334.12元、土地增值税1,041,757.05元、企业所得税11,070,632.42元、个人所得税910,240元,合计为13,090,243.20元,对其采取偷税行为少缴的税款和发票违章行为共处以罚款5,545,316.21元,并加收滞纳金1,333,566.23元。

      由于其使用假发票虚列建安成本,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少缴税款的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六十三条规定,属偷税行为,涉嫌犯罪,此案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一是检查房地产企业,必须对“开发”的前后环节纳入一并检查。房地产是个特殊行业,产品周期长,建设环节多,施工队伍复杂,因此在税务稽查中,应对“开发”环节以前的土地权取得,以后的建安施工环节,进行一体化检查。

      二是不能就账查账。要将查账、查成本列支与查工程项目、工程预算、决算一并进行比对,工程项目的预、决算与项目成本应大致相同,否则就有问题。

      三是注意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年度收入成本结转问题。商品房建设周期一般要跨年度,其营业收入及建安成本亦应配比结转。本案的查处,稽查人员首先是从收入与成本不配比,房地产销售看好,而企业申报亏损产生疑点,进而通过项目决算与项目成本比对确定突破口,对该公司虚开发票虚增建安成本违法行为给予了有力查处。

      (二)工作建议

      1.在对建安成本的稽查中,稽查人员往往关注预算价、决算价,而忽略结转成本额这一关键因素。预算价与决算价之间的小额差异通常是正常的,即使有大额差异一般也会有补充合同或协议,说明决算金额变大或变小的原因及工程内容。然而仅注意这两个指标是不够的,企业很有可能以某一个或几个施工企业的名义虚开建安业发票记入成本,从而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这就要密切关注结转成本的金额与预决算金额是否一致。

      2.在土地成本的检查中,要重视土地评估增值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稽查人员往往只注意了与收入的配比,却忽视了评估增值对成本的影响。在对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税务部门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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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08-10-20 15:53:25 |只看该作者

    08.11.22-23在北京有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及难点解析实战的公开课 联系电话13810015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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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3#
    发表于 2008-11-10 23:56:02 |只看该作者
    从反面为我们税收策划提供好的题材,谢谢楼主无私奉献。。。。。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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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0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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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4#
    发表于 2009-3-24 15:24:46 |只看该作者
    谢谢,版主的无私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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