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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新三板个税争议看税收法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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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9-17 09:04: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文章来源《孙炜财税课堂》作者/何垚焱






    为加大财税金融支持,


    上周李总理在国务院


    常务会议上明确指出,


    对个人在二级市场


    买卖新三板股票比照上市公司股票,


    对差价收入免征个税。


    政策明确的同时


    新三板个税争议问题再次引起热议!



    争议源于现行新三板


    个税政策矛盾之处:


    1. 国发【2013】49号文规定,


    新三板挂牌公司税收政策原则上


    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个税免征。


    2. 国税【2014】67号规定,


    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


    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


    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


    不适用本办法。


    换言之,


    转让新三板公司股票适用67号文,


    要征个税。  


        ​


    上述争议虽已在国务院会议上得到明确,


    但此举治标不治本。


    长期来看,只有全面落实税收法定,


    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平息该类涉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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