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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社保新政出台,企业成本可能将增加?欠缴或被追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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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8-9-4 17:10: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

    2019年起社保统一归税务征收



    8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视频会议部署,今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划重点:

    1、先合并国税地税机构再接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

    2、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3、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的范围,对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成熟一批划转一批,逐步推进。

    4、增强政策透明度和执法统一性,统一税收、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征管服务标准。

    这意味着以后各项社会保险费将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而不是代收。


    税务的征管能力是目前而言最强的,这样的调整意味着什么?

    ● 一方面,社保基金收支两条线,将征收职能从人社部门分离出来,有利于人社部门集中力量来做社保基金的管理和发放。


    ● 另一方面,也是最关键的,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相比,征管能力是目前而言最强的。税务部门最容易掌握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和工资发放情况,对那些不给员工上社保、不全额上社保的企业最方便做到“精准打击”。


    工资、个税、社保比对困难?完全不存在问题!


    前段时间发改委的关于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航的一则意见税务总局也是署名了的,里面就提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社保、未如实申报社保缴纳基数、拒缴社保的,其责任人都将被纳入失信名单,坐飞机都将受限。



    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那些“控制社保成本”的花招,比如按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保费用,自然成了未来被重点监管和严厉打击的对象。

    很多人疾呼:最严征管时代来了!


    2

    单位不缴少缴社保?

    摊上大事了!


    现在你公司是怎么交社保的?

    举两个最常见的例子:

    (1)在某三线城市,一家10人小公司,只买了一个员工最低标准的社保就可能过关了,其余9个人都没买!在税局全面负责征收以后,你可能需要补这9个的人社保!工资社保得对应起来,并且实缴!


    (2)在一线城市,以北京为例:


    社保基数有上下限,每个地方不一样。如果工资低于基数,按照最低标准缴纳,如果高于基数且不高于最高上限,则按照实际工资据实缴纳,如果高于最高上限,则按照最高上限缴纳。

    不少公司做法是:你实际工资10000,却按最低工资基数缴社保!


    这是不对的!而且,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以后,这现实情况很有可能会改变!你得按照实际工资10000交社保!


    从明年开始,个税、社保征收一起归于税局管理,众所周知,税务的征管能力是目前最强的,这就意味着,以后公司给员工漏缴、少缴的情况,将不再存在。工资有多少就要上多少社保和个税!员工将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基本权益,享受到正常的社保待遇。


    那些不给员工上社保、不全额上社保的企业将很容易被查出来!对于这些企业,将被定为严重失信,责任人连飞机都别想坐啦!


    3

    社保费率高

    企业盼减负

    其实近年来,企业所面临的人力成本过高问题已经饱受诟病。

    此前,我国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保的缴费比例,企业为29.8%(包括养老20%、医疗6%、失业2%、工伤1%、生育0.8%),个人已经达到11%左右,合计超过了工资的40%。


    2016年虽然调整了部分险种的缴费费率,但下降幅度并不大,例如缴费占最大头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20%下降到19%,只下降了一个百分点,还是让企业觉得降低比例太少,减负作用有限。

    “现在经济形势不好,企业本来就挺困难的,以前把社保做低了,也是没办法的事情。企业算工资,一般说的都是税前的,可员工算工资,一般都是指实际拿到手的。


    假如员工到手的工资有一万多,那企业实际付出的可远远不止这个数,大概要一万六七的样子,很大一部分都是税、住房公积金和社保的费用。现在缺人缺得厉害,却不敢招人,就是因为人力成本实在太高了,招不起、不敢招。”

    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的经理李先生表示,大家当然希望所有的事情都能合规合法,企业也不用冒着被查的风险,但希望政府部门也能体谅一下企业的难处,减轻一下企业的负担。


    4

    欠缴社保被追征10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8)苏0411行审124号

    申请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被申执行人常州市裕华玻璃有限公司。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裕华玻璃有限公司欠缴2007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631897.92元、基本医疗保险费214321.9元、工伤保险费42028.8元、失业保险费104375.81元、生育保险费18509.72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常地税五社征字[2017]第434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保险费2011134.15元,并告知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全部履行缴纳义务。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发布2018第2号《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在税务机构改革过渡期以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并使用市局公章。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履行催告书,要求被申请执行人于催告之日起10日内履行,但其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于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强制执行欠缴社保费款1802293.53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作出的常地税五社征字[2017]第434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因税务机构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有权以申请执行人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申请执行的常地税五社征字[2017]第434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之内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裕华玻璃有限公司还应缴纳社保费款1802293.53元。

    申请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裕华玻璃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旦

    人民陪审员  周杏琴

    人民陪审员  程坚忠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邹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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