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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项目转自用,不视同销售的文件依据是什么?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9-5 22:59
  • 签到天数: 15 天

    [LV.4]偶尔看看I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10-8 11:23: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根据原来的31号文的规定:开发项目转自用固定资产,视同销售。

    但是后来,出台了新的文件,31号文基本全文作废了,开发项目转固定资产,不再视同销售,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我能找到的间接文件依据是:国税发[2006]187号: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请问,有没有其他的关于这个问题的文件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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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08-10-8 13:04:00 |只看该作者
    好好学习一下!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0-21 13:30
  • 签到天数: 10 天

    [LV.3]偶尔看看II

    3#
    发表于 2008-10-8 13:26:44 |只看该作者
    1、国税发[2006]187号明确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不作为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收入;
    2、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已没有了转为自用也要视同销售的说法!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2-7-27 09:10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4#
    发表于 2008-10-8 13:32:41 |只看该作者
    取消了,属实么,没有明确吧?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22-1-5 11:33
  • 签到天数: 34 天

    [LV.5]常住居民I

    5#
    发表于 2008-10-10 16:11:47 |只看该作者
    31号文作废了???
    楼主是不是理解错了,187号文我反复看了看,上只是说了不缴纳土地增值税而已,没说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啊。清算时没发生产权转移产生销售,自然不能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转成计提折旧了。
    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对,请楼主指正。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0-21 13:30
  • 签到天数: 10 天

    [LV.3]偶尔看看II

    6#
    发表于 2008-10-10 17:21:26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我在学习 于 2008-10-10 16:11 发表
    31号文作废了???
    楼主是不是理解错了,187号文我反复看了看,上只是说了不缴纳土地增值税而已,没说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啊。清算时没发生产权转移产生销售,自然不能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转成计提折旧了。 ...


    准确的说不是31号文作废了,而是31号文中关于开发产品转为自用需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冲突,实施条例中视同销售的情形已不不含开发产品转为自用,且实施条例的法律效力远远大于31号文,所以31号文中的此条规定实际已失效!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1-10-18 16:59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7#
    发表于 2008-10-19 22:43:08 |只看该作者
    应是(2008)828号文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八年十月九日
    来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viewthread.php?tid=7686

    [ 本帖最后由 会计学习人 于 2008-10-19 22:48 编辑 ]

    该用户从未签到

    8#
    发表于 2008-10-20 21:14:54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 的帖子

    不错,谢谢。我已虚心领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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