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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10-17 10:48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10-7 14:53: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662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缴纳的土地收益金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8〕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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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2-7-27 09:10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2#
    发表于 2008-10-7 15:44:57 |只看该作者
    这个土地收益金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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