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2-7-10 08:46 |
---|
签到天数: 22 天 [LV.4]偶尔看看III
|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2.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营业利润不能税前分配,是指项目清算后,所得税清算后才能分配?还是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或者季度预缴后通过股东会决议即可分配?
案例:A企业联合B企业经营房地产开发,不成立项目公司,协议约定A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B企业提供资金、人员管理在A的名义下进行投资开发,最后约定A企业取得固定利润1.8亿,但是A企业需承担地产项目的各项税费,即A企业1.8亿利润含有各种税费,剩余的利润有B企业取得。B企业从销售收入在投资成本收回前,从A企业转回的钱是否不应该认定分配利润?B企业在收回投资额后再转回项目利润,在、季度或者年度缴纳所得税后通过股东会决议可否认定为转回税后利润,还是要等到项目清算后,整个项目所得税清算完才能分配税后利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