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4-6-23 1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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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35 天 [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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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建筑业甲供材料的税收管理问题
“甲供材料”是指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建设单位(即甲方)自行采购并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材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施工项目的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含甲供材料价款)。为此,凡建设单位采取甲供材料方式的,其甲供材料的价款应全额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必须以建筑业正式发票作为固定资产的核算凭据。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甲供材料税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研究决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试行由甲方代征代扣甲供材料税收的管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并做好相应的代征代扣管理工作。
1、建设单位(即房开企业,下同)应于甲供材料移送至施工企业环节时,到税务机关开具甲供材料建筑业发票,并代扣甲供材料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各类基金(费)。
2、建设单位应将甲供材料的原始发票附后作为开具建筑业发票的凭据以供税务机关审核之用。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在原始发票上加盖“已验”章,以防重复使用。
3、建设单位无法提供甲供材料的原始发票或甲供材料金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甲供材料的计税金额(甲供材料总价款最低不得低于工程项目总价款的50%)。
4、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定期结报代扣税款,税务机关应向其开具完税凭证及代扣税证明。建设单位应将甲供材料建筑业发票的记帐联及代扣税证明中的一联一并及时交付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应据此进行甲供材料的财务核算;建设单位必须以建筑业正式发票进行开发成本核算,甲供材料的原始发票不得作为开发成本的入账凭据。
5、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账务处理:
(1)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的账务处理:
甲供材料按规定开具发票时,按实际代扣代缴的税金及附加作以下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代扣施工单位××项目税金及附加、基金(费)
贷:应交税金—代扣施工单位××项目税金及附加
其他应交款—代扣施工单位××项目基金(费)
借:应交税金—代扣施工单位××项目税金及附加
其他应交款—代扣施工单位××项目基金(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甲供材料移送施工单位时,按建筑业发票开具金额作以下处理:
借:开发成本—××项目 发票金额
贷:存货—××库存材料 发票金额
(2) 施工单位甲供材料的账务处理:
收到建设企业材料时,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甲供材料记账联及代扣税证明作以下处理:
借:存货—××项目
贷:应收账款
借:销售税金及附加—××项目 代扣税证明金额(营业税等)
管理费用—××项目 代扣税证明金额(印花税)
营业外支出—××项目 代扣税证明金额(基金费)
贷:其他应付款 代扣税证明金额
二、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的征税问题
财税[2006]114号文件《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仅指纳税人提供的装饰劳务。对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安装”、“修缮”、“其他工程作业”营业税劳务不得比照执行,划分不清的,从严掌握。
三、关于建筑业、房地产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问题
根据省局苏地税发[2006]244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暂明确如下意见:
1、按照我市建筑业集中管理的要求,对建筑业纳税人原则上不予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但对某些特殊企业(如水、电、气、空调等直接面向用户且用票量较大的安装业务)实行税务机关Dai.开票确有困难的,凡符合下列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1)企业申请;
(2)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
(3)严格执行省局、市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
(4)提供30万元以下且直接面向用户、用票量较大的建筑安装业务;
(5)企业财务核算健全、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近年来未发生重大偷漏税的;
(6)能按发票管理办法开具、使用、保管发票;
(7)税务机关的其他要求。
(注:有关认定表式另行下发)
2、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1)企业申请报告;
(2)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
(3)执行省局、市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
(4)企业财务核算健全、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近年来未发生重大偷漏税的;
(5)能按发票管理办法开具、使用、保管发票;
(6)主管税务机关的其他要求。
(注:有关认定表式另行下发)
3、对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自开票纳税人的日常管理和年审管理
(1)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自开票纳税人的日常管理。在日常征管中,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自开票纳税人出现不符合上述认定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收缴已购买的专项发票,并按《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对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自开票纳税人建立年审管理制度。每年年初(4月底前)各单位要对已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进行年审,对照认定条件进行专项纳税评估,未参加年检或不符合认定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收缴已购买的专项发票,并按《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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