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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 河南一开发商“非典型逃税”领4亿元天价罚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8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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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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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2-9-10 17:31: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如果事先找了税务专家咨询该有多好!



    修路前:政府承诺垫资款抵税 修路后:被控逃税罪遭遇重罚

    河南一开发商“非典型逃税”领4亿元天价罚单


      法制日报记者 辛红

      “我从来没想到过偷税。”2010年1月12日,在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上,范学林为自己辩护。

      三年前,周口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决定范学林投资的汇林置业公司垫资修路的投资款,从其应缴税款中逐步予以偿还,并为此形成了会议纪要,但这个会议纪要所作的行政承诺,市政府却没有及时履行。

      如今,这家周口市最大的房地产企业因为逃税,面临着4亿元的“天价罚单”,仅加处罚款就以每日210万的数额激增,其处罚之重引起了国家税务总局的关注,范学林本人也面临着逃税罪的指控。

      垫资款抵税

      庭审从1月12日早上九点一直持续到下午近六点,空旷而简陋的大审判庭里异常寒冷。

      范学林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到南方谋生,20多岁的他卖过香油、做过国库券。上个世纪80年代末到了上海,通过炒股、做国库券赚了“第一桶金”六七千万元。

      2000年,时任周口市市长的张海钦到上海招商引资,他动心了,当时他的两个搭档都劝他不要回去,他不听。开始时事业倒也做得顺风顺水,直到2005年和2006年,修建的两条路埋下了逃税的祸根。

      政府要修路,又没钱,怎么办?按照周口市政府的要求,他的公司周口汇林置业有限公司先行垫资修建。

      2006年10月,周口市市长高德岭主持召开了市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会议决定:汇林置业垫资修路的投资款,从其应缴纳税款中逐步予以偿还,并形成了常务会议纪要。

      随后,汇林置业与周口市城市公用事业局签订协议。路修好后,审计局审计确认了该公司投资2493万元,但在与税务机关就税款的偿还问题交涉中,却迟迟得不到正式答复,2008年汇林置业开始向地税机关做零申报。

      2009年1月,范学林因涉嫌逃税罪被刑事拘留。

      起诉书中认定的逃税分为三部分:2000年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逃税1134万元,2004年至2008年期间少缴税款923万元,2008年应该预缴的企业所得税150万元没有缴。

      庭审中,汇林置业是否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虚报纳税;逃税额度的计算方式;是否应在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之后追究被告人的刑责,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公诉机关认为,范学林在担任汇林置业法定代表人期间,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报纳税或者不申报,应追究刑事责任。

      辩方认为,汇林置业缓交税款以及不申报纳税都是在税务局的指导下进行的,不存在欺骗隐瞒手段。另外,稽查局在确定企业收入的过程中均采用“核定收入”的方式推定得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并且在认定企业偷逃土地使用税时,没有将已交付房屋的面积从中扣除,存在重复计算、重复计征问题。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控方认为,范学林应“积极主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才能不予追究刑责,辩方则认为,按照上述规定,只要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就不应被追究刑责。

      4亿元“天价罚单”

      逃税事件除了让范学林面临逃税罪的指控,企业同时也遭遇了“天价罚单”。

      2009年6月22日,周口市地税局稽查局已对企业作出税务处罚决定书,认为企业逃税及少缴税款2000多万元,予以罚款7093万元。

      在7093万元的罚款构成中,对偷逃税部分,稽查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以“隐匿账册和记账凭证”的理由,对其处以高达四倍的罚款(法律规定为50%至5倍),对“不进行纳税申报”部分及少缴税款部分处以三倍处罚(法律规定为50%至5倍),其处罚之重引起了国家税务总局的关注,并询问处罚的理由。

      此外,稽查局还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目前,仅加处罚款就以每日210万的数额激增,所有罚款累计高达4亿多元!

      2009年8月21日,汇林置业向周口市地税局提出复议申请,周口市地税局下达复议决定书,维持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记者看到,在周口市地税局的复议决定书中,处罚引用的依据就有20多个,包括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内容庞杂且标准众多。

      税务部门为何没有执行会议纪要,1月12日,地税局在法庭上并没有解释,只是说看到了文件。

      非典型逃税

      政府会议纪要是否违法?2月8日,地税局稽查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市政府会议纪要是否违法,税务部门不做评价。政府会议纪要与税务部门没有关系。”

      一位税法专家表示,“以债抵税”并不违法,但需要政府及时履行行政承诺。

      他解释说,本来税款与工程款的支付应该是这样的程序:企业缴纳税款给地税部门,税款通过地方财政预算拨到政府部门,然后用于清偿工程款。市政府的行政承诺使这两个法律关系混同,并使得政府之债与税务之债抵销有了现实可行性。“以债抵税”与侵害国家税收制度为目的的逃税行为有本质区别。

      市政府为何没有及时予以协调并加以说明,记者多次拨打周口市委宣传部的电话,均无人接听。

      目前,2000多万元应缴税款和滞纳金企业已缴纳,并向地税机关申请拍卖其名下的197亩土地使用权,以拍卖价款缴纳罚款。

      一位行政法专家表示,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偷税或者不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除追缴税款外,还可以处以应缴税额50%至5倍的罚款。7000多万元的罚款虽在法定范围内,但其合理性却受到质疑。而加处的罚款虽是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但已经超出了特别法税收征管法的处罚范围。

      本来,税务部门的稽查时间是2008年11月28日至2009年3月30日,当时企业欠缴税款约2000万,政府的投资欠款足够缴纳税金,但累积至今已高达4亿多元。“天价罚单”使企业濒临破产,300多名员工面临失业。

      而范学林被抓后,2009年7月,公用事业局将当年市政府会议纪要没有履行的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汇报,2009年8月政府开始向汇林置业偿还当年的投资款,目前已还了一千多万元。

      最近,汇林置业以处罚畸重,且超出了特别法税收征管法的处罚范围为由,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责任编辑:李纪平)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责任编辑:李纪平)

    逃税领天价罚单企业一审被判逃税罪成立河南周口一开发商因为逃税领4亿元天价罚单(本报2月11日十一版曾予报道)。2月13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送达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周口市汇林置业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6624万余元,范学林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208万余元。

      逃税事件源发于2005年和2006年,按照周口市政府的要求,汇林置业先行垫资修建了两条路,2006年10月,周口市市长主持召开了市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会议决定:汇林置业垫资修路的投资款,从其应缴纳税款中逐步予以偿还,并形成了常务会议纪要。

      但怎么从应缴税款中偿还,企业是先缴税后偿还,还是不用缴税直接与投资款相抵消,政府会议纪要并没有明确,也未向企业说明,企业2007年缴纳了一年税后,多次找地税局交涉,也没有得到答案,2008年企业做了零申报。2009年10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针对会议纪要的内容,法院认为,欠款与税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是同一属性,两者不能相互抵消;会议纪要明确修路垫资款从所缴税款中逐步偿还,根据会议纪要内容,不存在欠款和税款相互抵消的意思表示。

      关于有无逃税故意问题,法院认为:汇林置业向税务机关提出的缓缴税款申请与税务机关批准的延期申报申请,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是两个不同环节、不同性质、不同管理方式,具备不同的构成要件和不同适用范围的两项内容,彼此没有必然的联系。延期申报属纳税申报的范畴,延期缴纳税款属于税款征收的范畴,引起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两者属不同性质的申请,缓缴申请应由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汇林公司缓缴申请,仅有申请,没有经过批准。延期申报虽有批准,但没有申请。

      此外,缓缴申请的理由是政府欠款和账目被查封,该理由不是法定理由,既不符合缓缴申请的条件,也不符合延期申报的条件;延期申报批准的理由是浚县人民检察院将账目查封,该理由是汇林编造的虚假理由,因为延期申报时,账目已解封。汇林公司在2008年存在销售行为,依法应予纳税。法院认为,汇林置业及范学林本人逃税故意明显。

      关于是否适用《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第四款的问题,法院认为,税务机关与2009年4月23日向周口汇林置业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通知,汇林置业未按通知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其五宗土地,所得款项抵缴所欠税款及滞纳金,是在汇林置业不按通知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情况下,依法强制执行追缴税款的行为,与《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第四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明显属不同性质。

      法院认为,汇林置业主观上有逃税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隐匿、欺骗、零申报等行为,逃税数额巨大,且本案不适用《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汇林置业犯逃税罪,判处罚金6624万余元,范学林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208万余元。

      由于范学林还因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208万余元。

      仔细阅读判决书后,记者查阅《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第四款发现,内容与法院判决书有出入。法律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已受行政处罚的”和“接受行政处罚的”表述并不相同。

      在汇林置业涉税案件中,除了企业和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还受到从重处罚。2000多万元应缴税款和滞纳金,被处罚款7093万元,每日还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目前,仅加处罚款就以每日210万的数额激增,所有罚款累计高达4亿多元。

      对此,周口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表示,本案社会负面影响大,对其从重处罚的社会效果好。该企业长期实施偷税和不申报税款行为,严重损害了税法的尊严,败坏了依法治税的环境,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坏的影响。周口是个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口1100多万,有8县1市1区,但地税收入规模很小,全省倒数第三位,2008年地税收入仅12亿,宏观税负也很低,2008年宏观税负仅达到1.22%,居全国倒数第一位。周口汇林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周口最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2000年6月机构设立到2008年12月,长期不进行纳税申报和实施虚假纳税申报,成为周口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的一大难题和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效仿的对象”,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对周口汇林置业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查处,大大改善了周口的税收执法环境,整顿规范了税收征管秩序。以此案件查处为契机,从2009年4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建筑安装、房地产两个行业的检查,共查补入库税款1.26亿元。

      但记者了解到,2008年3月17日,周口市政府周政(2008)13号文通报表彰2007年纳税先进企业,汇林置业因积极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受到3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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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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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22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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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2#
    发表于 2012-9-10 18:33:09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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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8-12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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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3#
    发表于 2012-9-10 23:15:11 |只看该作者
    中国很危险啊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7-8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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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4#
    发表于 2012-9-11 07:32:52 |只看该作者
    很无语,惹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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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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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5#
    发表于 2012-9-11 08:42:13 |只看该作者
    典型的人治大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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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6#
    发表于 2012-9-11 10:45:41 |只看该作者
    这也就是纳税全国倒数第一的理由吧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2-4-12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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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7#
    发表于 2012-9-11 11:55:33 |只看该作者
    感到震惊。感谢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7-23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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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8#
    发表于 2012-9-13 09:22:32 |只看该作者
    经验教训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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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5-17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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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9#
    发表于 2012-9-21 08:08:11 |只看该作者
    哪个投资商敢去这种地方  这叫自我毁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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