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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土地对外投资评估增值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请王奎老师指导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3-9-9 16:00
  • 签到天数: 148 天

    [LV.7]常住居民I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2-7-12 10:06: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以前有过如国税发2000 118号文件,目前这个文件已作废。目前我公司和其它几家公司以土地(70%)和货币资金(30%)投资一个新公司。税局说对土地评估增值部分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给了一个文件“国税函2008 828号”,我觉得这个文件不具有说服力。希望王奎老师给予指点。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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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1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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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12-7-12 10:12:35 |只看该作者
    国税发[2008]115号:二.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这里就是说需要缴个人纳所得税了

    新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就是说企业也应在出资时候就要缴纳所得税。

    以上是否可以说,无论自然人、法人都要就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

    点评

    财税2009 59号文件“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不知是否适用。公司的这笔业务发生在2009年初。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7-12 10:17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3-9-9 16:00
  • 签到天数: 148 天

    [LV.7]常住居民III

    3#
    发表于 2012-7-12 10:17:56 |只看该作者
    阿斯兰 发表于 2012-7-12 10:12
    国税发[2008]115号:二.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 ...

    财税2009 59号文件“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不知是否适用。公司的这笔业务发生在2009年初。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11-22 14:22
  • 签到天数: 1245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4#
    发表于 2012-7-12 11:48:55 |只看该作者
    利用评估增值后的资产对外投资,需要缴纳企得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3-5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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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5#
    发表于 2012-7-12 14:02:36 |只看该作者
    阿斯兰说的很好,支持海大观点,我也随便瞎侃侃。
        不管是个人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还是居民企业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再投资行为,应就其增值部分征收或调增其所得税应税额。
        国税函[2005]319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被国税发[2008]115号“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否决后,个人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自此,个人非货币资产与企业非货币资产在政策层面上实现了统一。
         但,法理基础和实际操作层面上来看,是有明显缺陷的。
         首先,从立法原理上来看,我们的个人所得税,一般是按照收付实现制来计征的,在出资环节就要征收的话,不合法理。
         其次,从操作层面上来看,假如我就是一自然人,用土地出资后面临着巨额的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即便我个人非常认同国家的税政,也将面临着无资金流支付税款的局面。(毕竟我不能用土地实物来缴税是不?) 当然,企业也将面临资金紧张的局面。
         再次,虽然从表面上来看,企业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在政策层面上来说实现了统一。但,究其本质来说,却是破坏了社会主义税赋公平的基本原则。假定在以土地出资的个人和企业的资金都很充裕,按相关规定足额缴纳了相关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那么,企业是调增应纳税额,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而个人却必须实打实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哪怕他去年经营不善亏损巨大,亦不能抵扣!
         最后,根据推论,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因资金问题,导致缴税延期情况一旦发生,合资公司将成为理论上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分配收益的时候“扣”下土地出资方的“货币收益”来缴税,并按评估值确认其税基,核算相关合资公司的应税额。在此环节,往往会因为纳税义务问题,发生纠纷。
         提醒广大会计同仁们,在以非货币性资产,特别是以土地出资的环节,最好多找专家同行商榷后,再做决策,以确保投资利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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