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5-3-5 1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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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16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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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斯兰说的很好,支持海大观点,我也随便瞎侃侃。
不管是个人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还是居民企业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再投资行为,应就其增值部分征收或调增其所得税应税额。
国税函[2005]319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被国税发[2008]115号“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否决后,个人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自此,个人非货币资产与企业非货币资产在政策层面上实现了统一。
但,法理基础和实际操作层面上来看,是有明显缺陷的。
首先,从立法原理上来看,我们的个人所得税,一般是按照收付实现制来计征的,在出资环节就要征收的话,不合法理。
其次,从操作层面上来看,假如我就是一自然人,用土地出资后面临着巨额的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即便我个人非常认同国家的税政,也将面临着无资金流支付税款的局面。(毕竟我不能用土地实物来缴税是不?) 当然,企业也将面临资金紧张的局面。
再次,虽然从表面上来看,企业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在政策层面上来说实现了统一。但,究其本质来说,却是破坏了社会主义税赋公平的基本原则。假定在以土地出资的个人和企业的资金都很充裕,按相关规定足额缴纳了相关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那么,企业是调增应纳税额,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而个人却必须实打实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哪怕他去年经营不善亏损巨大,亦不能抵扣!
最后,根据推论,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因资金问题,导致缴税延期情况一旦发生,合资公司将成为理论上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分配收益的时候“扣”下土地出资方的“货币收益”来缴税,并按评估值确认其税基,核算相关合资公司的应税额。在此环节,往往会因为纳税义务问题,发生纠纷。
提醒广大会计同仁们,在以非货币性资产,特别是以土地出资的环节,最好多找专家同行商榷后,再做决策,以确保投资利益的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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