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1、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说明由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 2、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3、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4、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1)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2)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5、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注1】(1)撤回投资指收回全部投资,减少投资指收回部分投资; (2)确认的股息所得,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一般属于免税收入; (3)如果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损失,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处理。 6、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注1】工资薪金支出不属于这个政策 7、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1、纳税义务人的范围界定问题 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2、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企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三、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1、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1)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2、关于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1)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2)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3、关于国债成本计算方法问题 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注1】(1)本政策主要针对从二级市场购买国债的税务处理; (2)利息收入时间确认为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 (3)国债利息收入,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属于免税收入; (4)国债转让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处理。 四、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五、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六、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1〕70号)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资产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 、 《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操作指南(试行)》 1、资产损失的范围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2、资产损失的分类 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3、资产损失的申报扣除管理 企业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按照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1)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①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②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③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④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⑤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2)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 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 4、企业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报送的有关资料 (1)清单申报资产损失 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清单申报资产损失应根据申报方式的不同,填报《清单申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留存企业备查。 (2)专项申报资产损失 采取专项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报送 ①《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表》 ②《申请报告》 ③《提交资料清单》 ④损失证据资料等资料 【注】资产损失的具体处理详见以上三个文件。 八、其他 1、离退休人员的补贴问题 部分税务人员认为:离退休补贴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前不予扣除。 2、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即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3、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除此以外的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职工福利费范围。 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