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都前辈们:
一家新办房产公司,正在立项规划报批阶段,前期所有的资金全部是向股东和关联方借款。按月计提利息,年底统一支付,并到地税开具发票,年利率按基准利率(未超),但债权性与权益性比率2:1大大超过(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借款50000万元,关联方借款40000万元),这种情况下的利息费,项目清算时,可以全部扣除吗?
根据几个文件:
1、所得税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2:1的债权比例,超过的话不能扣除。但如果企业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产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说明:公司这种情况下,远远超过债权比率,应如何合理操作规避。 2、 在借款利率方面: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每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说明:此条款符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