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方提供了原材料及其他物资,按《税法》我们施工方应合并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建设方将税款划拨了施工方,我们如何进行税款账务处理?(沧州)
答:收到建设方划拨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等
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等
贷:银行存款
2、使用服务业发票开具代收水电费是否要扣缴营业税?(石家庄)
答: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其他单位代收的水电费不允许扣除。
3、个人每月Dai.开一次劳务费发票可否执行按月营业额5000元的起征点?(石家庄)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根据我省规定,按期缴纳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纳税人只要是按月结算价款、按月取得营业收入的,均属于“按期纳税”的范围。
4、三年大变样中房地产公司给回迁户的回迁面积何时缴纳营业税?成本是指全部成本还是建安成本?(石家庄)
答:关于回迁房的纳税问题,现行政策规定,等面积按成本价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房屋实际交付使用的当天,对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住宅的实际成本核定征收营业税,实际成本包含土地、配套等费用。
5、房地产企业销售的购房合同解除,收取的违约金是否缴纳营业税?(石家庄)
答:不缴纳。
6、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缴纳营业税?(石家庄)
答: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不缴纳营业税。
7、个人从事外汇买卖业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石家庄)
答: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件,个人从事外汇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8、建筑业与租赁业按合同约定日期不论是否收到款项是否都应缴纳营业税?如缴纳后此款项未收到如何处理?(石家庄)
答:根据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取得索取凭据的当天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取得索取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如缴纳税款后此款项未收到,且未提供建筑业与租赁业劳务,应该做退税处理;若提供了建筑业与租赁业劳务,则不做退税处理。
9、母公司土地按账面净值转给子公司,是否需缴纳营业税,计税依据是什么?(石家庄)
答:是。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其营业额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10.乙方从甲方取得分包工程,乙方如何就分包工程缴纳营业税?是否可以以甲方的完税证明抵扣乙方的营业税?(甲方的营业税全额缴纳,即包括分包部分)(唐山)
答复:乙方从甲方取得分包工程,乙方应就分包工程取得的收入缴纳税营业税。新《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即甲方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分包部分。
11.建筑企业甲方供材部分按现行规定应缴纳营业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唐山)
答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建筑企业接受甲方供材,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是材料移送的当天。
12.关于分包抵税是否存在着总承包方与分包方先后缴纳顺序?倘若分包方未缴营业税,总包人可否去地税开票?(唐山)
答复:一般而言,建筑业Dai.开发票,应先由分包方开具发票,与总承包方办理完毕结算手续后,由总承包商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同、分包方开具的发票联等资料,按照总承包商实际发生的金额(即合同总金额减除分包商的营业额后的差额),履行“查验和Dai.开发票征税减除项目确认表”审批手续后,对总承包商实行“差额纳税”,为总承包商开具以合同总额为开票金额的发票。若分包方未缴纳营业税,则总承包商到主管税务机关Dai.开发票应全额纳税。
13.母公司收子公司的管理费,和母公司对子公司借款收的利息,请问这两项,母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吗?(唐山)
答复:两项均需要缴纳营业税。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14.处置危险废弃物是否缴纳营业税?(唐山)
答复:根据现行政策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的范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15.营业税的起征点?(唐山)
答复:一、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全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冀地税发〔2008〕8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省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次营业额100元。上述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文件下发之日起新办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全省营业税起征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13号)文件规定:《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全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冀地税发[2008]80号)中第二条 “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凡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附征的税种不再征收”中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仅适用于“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
另外,对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比照上述政策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的个人所得税,不再退税。
16.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需缴纳营业税?(唐山)
答复:根据国税发[2004]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选。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17、我单位为建筑企业,在国内承揽分包合同,提供劳务在国外,而大甲方在国外已纳税,甲方向我单位索要免税发票,我单位是否不再交营业税?(邯郸)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国内建筑企业承揽的国外工程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你能提供有关证明是国外工程,则税务机关可以提供发票,不再缴纳营业税。
18、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某开发项目大包给某施工企业,但钢材水泥由房地产企业购入,请问房地产企业对购入的钢村水泥是否要替施工单位交纳建筑营业税?(邯郸)
答:房地产企业对购入的钢村水泥不需要替施工单位缴纳建筑营业税,由施工企业缴纳营业税。
19、如果营业税额达不到5000元的,是否可以申请免营业税?(邯郸)
答:可以。
20、营业税达不到起征点如何向税务机关申请免征营业税?(邯郸)
答:应向当地税务管理机关提供如下资料:营业税减免税登记备案表、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财务会计报表或反映收支情况的其他材料、居民身份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