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税率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以下简称税收优惠)具体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一) 优惠税率1. 小型微利企业 第28条 第1款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3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明确了在2010年度如何进行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2011年5月31日 国发[2011]16号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