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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云中飞点评 财税【2011】70号:可以就是给你选择权。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15 09:14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9-20 19:39: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原文地址: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7400eb0102dtiw.html
    云中飞点评 财税【2011】70号:可以就是给你选择权。

    以下内容摘自《云中飞和你一起做2012年汇算清缴》,云中飞联系电话18926950393

    文件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云中飞点评:可以不是应当,就是给你选择权。你只要缺少三个条件的其中一个条件,你就可以把不征税收入做成征税收入,没有任何问题。

    文件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云中飞点评:我可以选择不按 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我可以选择按公允价。

    文件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云中飞点评:本条实际上是对《企业所得税条例》第19条规定的实质性改变。法律用语表述为“可”,意味着企业可以有选择权。企业提前一次性收到租赁期跨年度的租金收入,既可以以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日期确认收入,也可以在租赁期内,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例如:2009年A企业租赁房屋给B企业,租赁期3年,每年租金100万元,2009年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300万。
    会计处理:2009年确认100万租金收入。
    云中飞认为,税法处理:可以有两种选择:
    1、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可以在2009年纳税申报表时,确认100万租金收入,这样税法同会计就没有差异了。
    2、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确认300万租金收入,这时税法同会计就存在差异了,企业应在2009年纳税申报表附表3第5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200万元。2010、2011两个年度应该调减100万元。



    四、法官对“可以”和“应当”的看法

    你没有听说过的某地税局败诉案例介绍,云中飞冒着被某地领导批评的风险告诉你:

    某企业07欠税,08抵押贷款,税务局认为应该先还税款、银行认为先还贷款。于是打官司: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银行认为,税务局必须公告,但是,税务局没有公告,税务局程序错误。)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6条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

    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银行虽然没有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但是,没有违法。)

    最后,法院判银行赢,税务局输。

    云中飞表扬:《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第37条非常聪明的规定:
    海关可以对纳税义务人欠缴税款的情况予以公告。 (太聪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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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2-10-4 12:00
  • 签到天数: 15 天

    [LV.4]偶尔看看III

    2#
    发表于 2011-9-21 08:35:28 |只看该作者
    您的分析太到位了!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3-7-16 23:16
  • 签到天数: 27 天

    [LV.4]偶尔看看III

    3#
    发表于 2011-9-21 11:00:32 |只看该作者
    “应当”   “可以”       分析的太好了,法律上经常有这些字眼。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10-13 15:35
  • 签到天数: 32 天

    [LV.5]常住居民I

    4#
    发表于 2011-9-22 09:48:24 |只看该作者
    云中飞的点评确实很到位,谢谢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3-5-17 16:46
  • 签到天数: 156 天

    [LV.7]常住居民III

    5#
    发表于 2011-9-22 10:00:21 |只看该作者
      向老师学习知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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