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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如何办理与补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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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1-9-3 13:39: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我公司为委托单位代理出口货物,应如何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假如我公司不小心遗失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能进行补办吗?

    元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王磊

    答:代理出口是指外贸企业受委托企业的委托,代为办理出口货物销售的一种出口经营活动。委托代理出口业务,自1995年7月1日起,一律改由委托方办理退税;受托代理出口企业在代理出口货物已实际结汇后,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转交委托企业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退税。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企业收汇核销的,税务机关必须在外汇管理局办完外汇核销手续后,方能签发《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注明“收汇已核销”字样。因此,你公司必须为委托企业办理代理出口证明手续。对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和未按期(210天)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审核有误的,视同内销予以征税。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受托企业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3.代理出口协议,委托方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受托方出口退税登记证;
    4.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5.出口企业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报关出口或收汇核销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无纸化核销的免予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另外,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可以代理其他企业办理出口业务的,如果委托方是你公司,必须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才可以代理出口。
    如果委托方或受托方遗失代理证明的,应由受托方凭委托方在其主管的退税机关开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当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重新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便委托方用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并提供以下资料:
    1.从申报系统生成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补办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
    3.受托方主管退税管理机关已加盖“已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送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
    5.委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6.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于《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申请表》的出具,应由委托方(生产企业)生成电子数据,填报《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申请表》,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申请表》;
    2.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张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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