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用户从未签到
|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付款项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
例:8月份的工资企业计提并没有发放,借成本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此时有何必要非要做应交税费-代扣个人所得税呢?
即使做了这么一笔分录,借成本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贷应交税费-代扣个人所得税,这个个人所得税是真正的税额吗?
退一万步讲,万一这笔工资将来不付了,难道这笔税收还要去交?什么时候才是正儿八经的应交个税,只能是实际发放时,才能算出到底发了多少工资,员工拿了多少钱,拿多少钱交多少税,
再假设这笔工资一直没有发放,税务机关检查到了,说贷方明明有代扣个人所得税,为什么不缴?有理由吗????
没有任何理由,因为职工就没有拿到这笔钱,交什么税了?
由此充分证明收付实现制是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
记得有个国税函(1997)656号文件说: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什么叫即应认为,就是说个税基本原则是收付实现制,人家个人拿到真金白银了,才应当交税,一直挂在企业帐上,那还是企业的啊,怎么能认为是个人的呢.
例:8月份工资当月发放就按2000来扣除,次月发放就按3500来扣除,有些税务同仁看了心里急啊,怎么能这样让个人获益了,要维护我们税法尊严啊,但是话说回来,
当月发放与次月发放只是发放的方式不一样啊,但税法要方便征管,一刀切最好,当月发放的当月扣税,次月向税务机关缴纳,本来是8月份的工资,9月份发放,那么纳税期限就是9月份,就要到10月份才能交给税务机关,你非要说这是8月份的所得税,哪有8月份所得税到10月才交的道理啊?????
例:有的人说,前八个月工资一直不发,放到9月份来发,享受3500,这更是大错特错,首先员工饶不了你,八个月不生活了?逼着员工造反不成?其次八个月工资一次性发放,税务局只会认定你是一个月取得的所得,完了,税率升高,反而税收加重,当然有些税务机关对拖欠工资一次性发放采取了人性化处理方式,比如确实是拖欠工资,当初帐面计提工资与实发工资也一致,员工按月签收,可以按月算,但这样按月算,前八个月还是2000啊,没讨便宜啊,
哎哎哎
为了点个税,总局所以说了实际所得,我们就不要谈什么权责发生制了,对于企业来说,没收到钱也可以确认收入,比如借应收帐款,贷经营收入,但是对于我们平头小百姓而言,空头支票是狗屁,真金白银才是硬道理真功夫,拿到钱才扣税才是永恒不变的真理,
没事帮我拉点培训的活,QQ657585086,手机,15962946579,怎么着,我这是毛遂自荐,不是做小广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