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使用了“发生的”“支出”两个词汇,说明“借款利息”扣除的提前必须是有经济利益(资金)流出,而计提的“借款利息”并没有产生经济利益流出的行为。 2、“准予扣除”——所谓“准予”就是表示准许,同意。也就是说《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凡是使用“准予”扣除的条款都是属于按规定授权给企业可以扣除的行为。但是企业必须遵守规定程序时授权行为才成立。 3、在第(一)款中,使用了“利息”这个词汇。而在第(二)款中,使用了“利率”这个词汇。也就是说向金融企业借款的扣除金额,按“利息”,而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扣除金额,按“利率”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