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7-7-13 0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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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83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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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规定:
1、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
2、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按照合同收4亿收入,实际收款3.9亿
那么在计算扣除营业税时按照4亿×5%,还是按照3.9亿×5%
问题2:一个开发项目分三期开发
一期是1、2、3、4栋
二期是5、6栋
三期是7、8、9栋
但是二期下面有地下室。想问的是二期的地下室可不可分摊到一、三期。按照什么方法去分合理
请各位大侠帮忙,在下不胜感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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