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1-10-20 1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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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问题
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比较常见,从实践中看主要涉及两个税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过或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利率超过或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那么就是说企业间拆借资金要不要交税呢?应根据资金出借来源来确定。
1、营业税
如果来源是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需缴纳营业税。理论依据市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发生将自己贷与他人的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此外如关联方没有发生利息往来,由于涉及融资转让定价,税务机关有权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出借方利息收入,作为营业税计税基础。
如果资金是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后分借给关联企业的,则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免交营业税。依据是财税(2000)7号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对这条规定,实践中应注意:一出借人必须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二统借方要与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合同后成本分摊协议;三统借方收取的利息不得高于银行利息。
2、企业所得税
出借方要注意对无偿出借资金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依据是【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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