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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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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1 14:40: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有关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在财税[2002]29号下发后,有一期《中国税务》杂志中“钟税官信箱”就此问题、此文件做过专门解释,对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且售价不超过原值,纳入企业固定资产目录的资产收入不需缴纳增值税,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收入按财税[2002]29号文件减半征收增值税。
    就此项问题,各地税务机关在对政策的理解上不一致,造成有些税务机关全部按4%减半征收执行。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否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不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此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同问题在《中国税务》杂志2004年第8期钟税官信箱作了以下解答:
    销售旧机器是否缴纳增值税
    钟税官: 2003年,我公司处理一台已使用十多年的双色胶印机(该胶印机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销售价格低于原购进价格,销售时未计算缴纳增值税。今年3月,本地国税局对我公司进行税务检查,要求我们对该项固定资产补征2%的增值税。请问我公司是否应就销售此旧机器缴纳增值税?湖南华光印刷有限公司 黄林楷
    黄林楷同志:关于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免增值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多次发文予以明确。综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的规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应分三类情况判断是否缴纳增值税: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游艇、摩托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外)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企业销售其他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据此,如果你公司销售的旧双色胶印机,确实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且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钟税官:为了便于搞清问题,现将政策原文附录于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增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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